物权法草案进一步扩大担保财产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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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7日 00:03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 (记者 张宗堂、李亚杰) 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物权法草案适当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 草案的这一扩大,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意见,并商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而作出的。
按照这一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可以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来拥有的动产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公路、电网等收费权可以出质。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已经消失,目前开办的典当行实际上办理的是“当”动产的业务,并未办理“典”不动产的业务,让与担保主要涉及动产担保,而我国对动产担保已经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物权法对典权和让与担保可以暂不规定,如果以后确有需要,可以再行研究。因此物权法草案删去了相关两章的规定。(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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