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草案进入三审 三方面完善物权保护制度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 23:57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26日电(记者 沈路涛、李亚杰) 进入三审的物权法草案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物权保护制度,强化了物权保护的力度。 原物权法草案在物权保护一章规定得比较精炼。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有的问题规定得还不够明确,如通过哪些途径解决物权纠纷,保护物权的几种方式能否合并适用等;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除民事责任外,还应当增加行
据此,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增加了3个方面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