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晨 来源:中国经营报
“价格联盟涉嫌垄断”——这是维尔康(华北制药集团)、维生药业(石家庄制药集团/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制药”)等6家VC厂商几乎同时被美国企业起诉至当地法院的诉讼理由。此前,国内VC生产企业一直受到出口国以“反倾销”名义的对抗,而此次遭遇“反垄断”诉讼还是首例。专家预测,国内《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与反倾销走过的道路类似,反垄断
诉讼将成为未来贸易摩擦和争端的另一大焦点。
据记者了解,目前6家VC企业已做好了赴美应诉的准备,大战在即,中国药企如何出招?
先换法院
“此案涉及我国六家VC厂商。美方起诉分散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既涉及企业行为也涉及政府行为,同时又是美中之间最大的一起反垄断大案,情况十分复杂,需要我门运用很多技巧性的手段加以应对。”全国律协WTO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黄文俊律师对记者表示。
他提出,首先,作为打这类官司的第一出招应该是“运动战”。
即对诉讼的“管辖地”提出异议,换句话就是先提出更换打官司的法院,“对于是在美国的华盛顿州法院还是在联邦法院打官司,这个管辖地的问题我们有权提出异议,不同的法院和法官对于历史长达百年的‘克莱顿法案’(一部十分详尽的反垄断法,于1914年在美国通过。)的理解是不一样的,这种差异将导致未来审理、判决时的结果也会大大不同。”
黄介绍,法院管辖权的选择是双方剑拔弩张的博弈中四两拨千斤的第一招。
但这种博弈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呢?
黄律师认为,并不存在什么标准。因为任何案件都要从其实际情况出发,灵活机动地因时、因地、因事制宜。
“以前在许多已发生的案件中,我们都是这么处理的,效果很好。”
申请豁免
“如果被起诉的事情是属于我们国家授权的行为,在《反垄断法》中,我们就可以提出申请‘国家行政豁免’,如果被认可,那么官司就不用打了。”黄律师表示,这将是应诉时的第二招。
据了解,美方起诉中方的理由之一是,2003年中国医保商会协调了价格,让多家企业统一上升价和下降价,认为是垄断行为。
“这是企业单独的行为,还是国家授权的行为?这对审查结果是大不相同的。这也将是我们中外双方并肩作战的律师们竭力推进并维护的一个重要一项。”中国医保商会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说:“我们并不认为这么做的难度很大,事实上,在这里我们有很多施展拳脚的空间。”
说理抗辩
“围绕原告对定价协议的存在性,我们还可以提出一揽子抗辩。”黄律师显得很兴奋,他表示,“对方认为我们有一个统一价格的协议,据此起诉我们。但是,这个协议本身是否存在?这都是我们抗辩的焦点之一。”
“法律上,实际存在与推定存在是不同的,这都是在抗辩中有非常大回旋余地的,”黄介绍,在《反垄断法》中有一个最大的原则就是“本身违法原则”,以前凡是被认为确定违法的,就不要谈了,注定它是违法。但在1978年以来,美国一个叫做BMA的著名反垄断案件发生后,美国法院普遍接受了一个叫做“说理原则”的做法,为价格垄断行为打开了一个申辩说理的通道。
“假使很不顺利,美方法院不能接受我们对价格协议的否定,那么我们还可以接下来利用这个说理原则进行抗辩,届时,对方提出的所谓‘本身违法’的指控将遭到我们有力的瓦解。这一招也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专家介绍,对方提出损害赔偿问题,那么到底是按照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还是按预计损害进行赔偿,实际数额该是多少?这些也将是我方据理力争的一个重要的制高点,“损害赔偿,是可以做出很大文章,并可以打得很漂亮的一仗”相关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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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国出口到美国的VC平均离岸价格为4.57美元/千克,比出口全球平均离岸价格4.63美元/千克低0.06美元/千克。
在提交给美国旧金山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的反垄断诉讼中,指控者认为,中国VC生产厂维尔康(华北制药集团)、东北制药等6家企业,自2001年12月起联合操控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地方的VC价格和数量,触犯了美国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反垄断法》,价格高于未加入“价格联盟”公司所给的售价,使这些企业蒙受了损失,原告方提出索取3倍不明损害赔偿及其他辅助赔偿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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