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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之诉阴霾未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 11:57 和讯网-《财经》杂志

  在被提起集团诉讼一年零三个月后的今天,这一在美上市的中国金融巨头将面临何种命运?

  本刊特约记者 卢佳敏 发自美国纽约

  2005年6月14日,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就涉嫌卷入安然假账丑闻、协助欺骗投
资者一案,与提起集团诉讼的安然投资者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支付22亿美元了结这场官司。

  就在四天前,花旗集团以赔付20亿美元的代价,与安然投资者达成庭外和解。

  更早前,同案被诉的雷曼兄弟控股有限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和美洲银行(Bank of America Corp.),也以支付总计4.915亿美元的代价与投资者达成和解。

  安然事件引发的巨额赔偿,再一次令人震惊于“集团诉讼”这一法律利器在发达资本市场的威力。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同样在美国被提起集团诉讼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纽交所交易代码LFC,香港联交所交易代码2628,下称中国人寿),在被诉一年零三个月后的今天,依然笼罩在阴云之中。

  在安然案的“震惊效应”之下,头悬利剑的中国人寿又将面临何种结局?

  首席律师之争

  作为登陆美国股市的首支中国金融股,中国人寿于2003年12月在纽约和香港两地首发上市,募集资金34亿美元,创下当年全球IPO最大规模。但中国人寿在纽交所上市未久,即陷入集团诉讼的泥淖。

  从2004年3月至5月,共有九家律师事务所向中国人寿(行情 论坛)(资讯 行情 论坛)提起证券欺诈集团诉讼。受理法庭为靠近华尔街金融区的纽约州南区联邦法庭,这里是多起著名证券欺诈案的审理地点,世通公司CEO艾伯斯正是在这一法庭接受了宣判。

  中国人寿案的导火索,是2004年1月国家审计署公布的2003年审计工作报告,其中点名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资金违规情况。消息披露后,中国人寿在纽约和香港的股价双双遭受重挫。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系中国人寿母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消息披露后,尽管中国人寿立刻澄清审计所涉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而中国人寿自身不存在任何资金违规,但这番澄清未能阻挡美国投资者以不实披露为由,对中国人寿提起集团诉讼。

  中国人寿案原告代理律师之一吉姆埃万杰利斯塔(Jim Evangelista)告诉《财经》,集团诉讼的第一步是合并诉状。“法官会从诉因相同的诉状中选取最具代表性者,将其它诉讼合并过来,被选定的原告和律师则将成为首席原告和首席律师。”

  之后,首席原告代表所有原告参与诉讼,包括和律师交涉、进行和解谈判等。而成为首席律师,则意味着可以获得最大份额的报酬,因此为所有递交诉讼的律师行所力争。

  在中国人寿案提起诉讼的最初几个月,法庭程序几乎完全集中于上述步骤。各家律师行提出动议,表明自己的诉状最具说服力和代表性。2004年9月,法庭在听取各方律师辩论后,方始选定Milberg Weiss Bershad & Schulman 和Lerach Coughlin Stoia Geller Rudman & Robbins两家律师行,作为本案共同首席律师。前者也正是第一个对人寿提出诉讼的律师行。

  据了解,这两家首席律师行,前者总部设于纽约,长于证券诉讼;后者总部设于加州圣迭戈,专攻复杂企业诉讼。事实上,这两家律师行本系一家,直至2004年4月才予分立。后者刚刚迫使花旗集团为安然丑闻“吐血”20亿美元。

  在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大多旷日持久,逾六成案件审理时间在三年以上。就中国人寿案而言,自2005年1月19日原告首席律师递交合并诉状后,至今原、被告双方真正意义上的法庭过招仅有一个回合,即被告中国人寿于今年3月21日向法庭提交动议,请求法庭驳回起诉。两个月后,原告方递交相应的反对动议。《财经》获悉,至少在今年8月之前,法庭不会就是否驳回起诉作出任何决定。

  “在证券诉讼中,被告要求法庭驳回是标准程序。”原告律师告诉《财经》。尽管原告方拒绝预测法庭的决定,但从统计数字看,起诉极有可能会被法庭拒绝。根据美富律师事务所(Morrison & Foerster)有关美国证券欺诈集团诉讼的统计,此类诉讼80%以和解收场,10%-20%被法庭驳回,只有1%-2%由法庭审判。

  和解与否

  既然绝大多数证券集团诉讼最终以和解收场,则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均有希望尽早结束诉讼的动机。“原告律师的目的是尽早拿到赔偿,避免耗时耗资的官司;被诉公司也尽量避免打官司的开销,既然法庭或陪审团的裁决结果很可能是巨额赔偿金,为什么事前不尽早以和解作个了结?” 美富律师事务所的保罗弗里德曼(Paul Friedman)如是说。

  中国人寿在美聘请的律师行为Sidley Austin Brown & Wood,在美国排名第十五。据《财经》了解,Sidley Austin的收费相当昂贵。在国内,则有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 and Wood)帮助中国人寿负责集团诉讼的相应事务。

  无论处于法庭审理的何种阶段,双方均可达成和解。对于中国人寿是否正和原告商讨和解这一敏感问题,双方律师均拒绝回答。而据《财经》了解,中国人寿选择何种方式应对官司,并非公司管理层所能决定。是否选择庭外和解,以及支付多少和解金,需要得到中国保监会乃至国务院的批准。

  接近中国人寿的人士告诉《财经》,中国人寿已为此成立了一个顾问委员会。面对官司,委员会的主张是“挺下去”。这位人士还透露,中国人寿管理层在获悉集团诉讼之初,确实相当紧张,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态度就一度变为“不要去管它”。

  2004年3月,中国国家审计署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作出最终审计意见。后者表示,集团公司将承担审计署审计决定中涉及的一切责任。这一安排显然意在尽量减少审计风波给上市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作此声明后,中国人寿股价旋即显著回升。

  超越诉讼

  《财经》获悉,悬在中国人寿头顶的利剑并不仅是集团诉讼,它还同时面临美国证监会(SEC)的调查。SEC对中国人寿的调查几乎和集团诉讼同一时间展开。

  集团诉讼的起诉书援引2004年5月3日的《南华早报》报道称,香港廉政公署、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对中国人寿IPO中不当分股给高层的事件进行调查。原告将视调查结果保留追加起诉理由的权利。

  面对《财经》的问讯,SEC的答复是,既然现在SEC和中国人寿都未公布有关上述调查的任何结果,因此“你可以假定SEC的调查仍在进行”。

  《财经》另悉,2004年4月,美国国会附属的美中经济安全审议委员会(China’s Presence in the Global Capital Market)曾专门举行听证会,检讨中国对美国资本市场的利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是否有损美国投资者利益等问题。而SEC对中国人寿的调查,正是促成此次听证会召开的原因之一。

  听证会上,参与者提出的建议包括:审查美国投资银行和律师在中国所作的尽职调查,研究美国证券法及条例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是否适用,以及由SEC调查中国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独特问题。

  参加听证会的约翰霍普金斯大学教授彼得博特利耶(Pieter Bottelier)对《财经》表示,中国人寿讼案,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在上市前曝光的诸多问题,毫无疑问在美国引起很大关注。不过,记者从SEC了解到,美国监管机构尚未因中国人寿等公司的集团诉讼,而额外制定对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

  如果说中国人寿集团讼案的引爆,凸现了中美两国在审计及披露机制上的差异,那么如何应对集团诉案,则显现出双方在法律文化上的某种隔膜。

  美富律师所的律师指出,中国公司只要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美国法庭就有管辖权。如果中国公司不履行法律义务,有可能遭遇摘牌或罚款。

  美国GT律师事务所(Greenberg Traurig LLP) 合伙人迈克尔索卡拉斯(Michael Socarras)在谈论中国人寿讼案时表示,中国公司必须适应美国法律文化,美国投资者也必须适应中国公司文化。这种相互适应的过程非常复杂,且需相当长的时间。

  “考虑到其他中国公司在美国面临的集团诉讼,这实际显示出一种新的法律趋势。这一趋势将如何发展?结果又将如何?这是任何律师都难以预测的。”他说。

  中国人寿不是在美国遭遇集团诉讼的第一家中国公司,很可能也不是最后一家。事实上,今年排在纳斯达克上市日程表上的中国公司就有十几家。毫无疑问,这些公司将是集团诉讼律师们紧盯的目标。

  在创下中国金融股初涉美国资本市场的耀眼纪录后,中国人寿也提出了更多急需答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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