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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连环集团诉讼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6日 10:4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 华

  温州报道

  “什么办法都没有,眼睁睁看着它们死掉!”老林望着堆积如山的文蛤残骸,默默地抽着香烟,不停抹眼泪。四周的鱼塘里,鱼网破败,浑浊的水面散发阵阵臭气。

  四年前,老林将其住宅和三间店面悉数转让,承包温州龙湾区永兴片500亩沿海滩涂。如今,加上200万高息贷款,老林累计投资1300多万元。但海水污染使得老林颗粒无收。

  不单老林一家,龙湾区的海滨、永兴北片、天成、永兴核心片、海城等地4.5万亩海水养殖户均损失惨重。龙湾区永兴街道海水养殖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仅永兴核心片8017亩污染损失就达1.7亿元。

  6月21日上午,当本报记者来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管委会时,30多位养殖户正围着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应士杰讨要说法。应苦笑道:“昨天我就接待了70多人,现在根本没法正常办公。”

  在各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82位养殖户向当地法院提交25份行政诉状,起诉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龙湾区环保局及温州市工商局龙湾区工商分局、开发区分局等部门。

  “政府部门不怕当被告,我们没有什么行政失职行为。”龙湾区分管环保副区长姚军向本报记者表示。

  抬死鱼“上访”

  “又是这些养殖户在闹,政府不是已经赔钱了吗?”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温州市政府某部门一官员情绪颇为激动。

  该官员告诉记者,去年市里曾召集开发区、龙湾区政府和养殖户进行了多次协调,并按照每亩900元的标准对养殖户作出了补偿。“但他们总认为补偿标准太低,就时不时抬着死鱼臭虾上访。”

  养殖户们则另有说法。据介绍,永兴核心片围垦养殖区总面积6700亩,2000年前后,130多位养殖户以每亩3300-3600元价格签订10年期承包合同。2001年、2002年,这里的立体混养模式收益颇丰,扣除每亩一万元成本,净利润可达3500元/亩。

  然而2003年开始,靠近养殖区的龙湾区永强片合成革、不锈钢、化工、制药、电镀、纺织印染等重污染型企业迅猛集聚,总量达600多家。而毗邻的温州市开发区滨海园区也引进了30多家合成革、纺织印染企业。

  “这些企业排放的废水在排入瓯江前,都积聚于流经养殖区的进水口附近。而鱼塘的水与海水的不定期交换,使得污染事件最终发生。”一当地人士表示。

  据介绍,2003年底至2004年3月,永兴养殖区频发暴塘死亡现象,部分养殖户向滨海园区管委会反映了损失情况。2004年4月29日,养殖户要求管委会查处污染源,并提供企业废水排放及监测记录、环保评估书等有关材料。

  由于没有得到正面回应,养殖户们连续多日聚集该园区。

  随后,此事件引起了温州市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经过有关部门检测,永兴养殖区的池塘、水源及附近工业废水有害成分铜、PH值、BOD严重超标,已不适宜继续养殖。

  2004年7月16日,市政府副秘书长历秀珍召开协调会议,初步决定以每亩900元的标准对养殖户进行补偿。

  同年11月26日,温州市副市长孟建新提出,建立专门协调小组制定养殖污染的认定、补偿办法和程序,对污染造成的损失作出补偿。随后,永兴核心片的养殖户都拿到了被他们认为是“极不合适”的补偿款。

  “我这辈子算完蛋了啊!借了200万元的高息贷款,四年时间还了120万,还欠100多万。一分二的利息啊!”老林摊开两手,自称穷得只剩下十根手指。

  承包了数百亩水面的永兴街道下兴村村委会会计方德标告诉记者,去年温州两会期间发生的抬鱼“上访”事件只是偶然的过激行为,现在养殖户们比较理智,都赞成通过合法途径讨要说法。

  他说,养殖户都不是“刁民”,只是合理索赔要求没有得到合理满足。“政府不去查找污染发生的原因,反而由科技局、渔业局等部门耗资数百万元进行‘二次供水’的改良试验,这实在是舍本逐末的做法。”也由此,养殖户决定凑钱打官司。

  “究竟是哪个环节出错了?在工业企业排污的问题上,一些政府部门不可能没有责任。” 方无奈着自言自语。

  谁在污染?

  6月21日,温州市开发区滨海园区环保局副局长陈国权被养殖户们包围着,回避着敏感而又激烈的声声问题,一再否认园区排污与养殖死亡事件之间存在“唯一因果关系”。

  “以合成革企业为例,滨海园区内现有9家企业,都安装了每套200多万元的废水处理设施。而龙湾区各类涉污企业也有600多家,永强片区就有37家合成革企业,谁能证明它们就没有污染?”

  陈还向记者透露,2000年初园区规划兴建一座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纳管系统。后来由于温州市总体规划在永强片区兴建一座污水处理厂,该园区上述计划被搁置。

  据了解,2003年8月,滨海园区废水污染应急治理方案正式实施,园区企业污水导入蓄水河经“简易生化处理”首次出水,水质基本达到国家综合排水二级标准。2004年10月,园区再次决定独力建造一座5万吨污水处理厂,现已投资3000余万元,计划今年8月投产运行。

  而在对龙湾区环保副区长姚军、农业副区长苏孝永及市环保局宣教中心副主任林律进行采访时,记者发现其更多是在强调政府目前已采取诸多治污措施,如:从今年4月27日起,市政府在开发区管委会建立500万元应急基金,如发生养殖海域污染应急事故,将确保在3日内及时拨付。

  同时,海滨、永兴围塘养殖户采取二次供水技改的资金投入,以养殖户自筹为主,开发区管委会补助20%,龙湾区政府补助15%也得到明确。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浙江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曹星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的事件。而养殖户的合法利益之所以无法保证,其根源在于这些涉嫌排污企业为当地政府提供高额税收和大量就业机会,它们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袒护。

  多份文件显示,滨海园区在立项审批之初就存在违规现象。2000年4月26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建设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的复函》称,滨海园区“可先行规划、建设、待条件成熟时再按有关程序正式报批”。袁裕来认为,滨海园区环保设施不到位与此文件有直接关系。

  2001年4月10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第六条规定,“滨海新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建议作相应的调整,请温州市政府作相应的协调。”

  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养殖户对记者表示,企业污染处理不达标是一方面问题,但有关方面在明知自身局限并收到“对养殖业调整”的建议文件后,依旧不作为,当承担对应责任。

  今年6月15日,养殖户向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上送《投诉书》,要求其对温州市开发区不落实环保措施,尤其是未对滨海园区相邻海域的海水养殖等功能作相应调整,依法进行查处。

  25份起诉状

  2005年5月23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受130多养殖户委托,到温州市龙湾区环保局和开发区环保局查阅相关企业排污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遭到拒绝。随后,温州市有关工商部门也以袁裕来不能提供法院立案证明为由,拒绝其查阅企业登记书式档案资料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6月6日,袁裕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4件行政诉讼,被告分别是龙湾区环保局、开发区环保局、龙湾区工商分局、开发区工商分局。

  袁律师认为,环保局对于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批文属于行政许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此,环保局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或者报告表之前,就应该听取养殖户的意见。

  6月10日,82位养殖户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龙湾区人民法院寄出21份行政起诉状。诉状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8条明确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可是,本案中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已经一年多了,环保部门却没有调查处理,其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针对工商分局的20份起诉状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由于养殖户委托律师到工商局查阅企业登记书式档案材料,工商局不同意,只好针对工商局的核准登记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工商局核准这些企业注册登记时,是否审查了经过环保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进行司法审查。

  此外,袁律师又增加了两个理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而工商部门规定,律师必须出示法院立案证明才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实际上是将企业登记资料的使用限定为诉讼之用。但是否有必要提起诉讼,针对什么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以后,才能作出选择。因此他认为,这一条款与上位法相抵触,是无效的。

  6月19日,袁裕来联合其他三位律师上书国务院,建议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7条第1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目前,龙湾区人民法院已经收到了起诉状,立案审查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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