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6月25日讯承包他人的车辆进行运营,却私自转让,结果导致承包合同到期后,出租人不见车辆回归。日前,法院判决转让无效,业主赔偿损失和违约金。
2001年10月份,栖霞一运输公司将一辆客车和客运线路承包给了海阳市郭城镇刘某,承包期3年。合同约定:刘某尽管取得车辆的使用权和线路经营权,但车辆的产权和线路仍归公司所有;期满后,公司将收回车辆及与车辆有关的一切牌证手续和线路经营权;刘某则在
经营期间需每月上交公司规税费、管理费、安全管理费等。同时约定:严禁倒卖或以转让名义变相倒卖营运手续和经营权。
但刘某在经营期间,屡欠公司费用,并私自将车高价转让给他人。公司将他推上法庭,要求付清所欠费用,并返还车辆及车的一切营运手续。
在法庭上,刘某承认欠款,但对数额提出异议。同时辩称,在经营车辆期间,因一次意外伤害,自己没有能力经营该车,无力支付欠公司的款,所以想将车卖掉还款。欠公司的钱还想还,车自己也想继续经营。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经营期间未经公司同意,将车辆及线路经营权擅自转让,其行为明显违约。遂判决被转让出去的车辆和线路经营权“物归原主”,同时,刘某除交齐所欠费用外,赔偿公司的经营损失,并承担违约金,共计10万多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也均由刘某承担。(姜同波马巾力)责任编辑:姜莉(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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