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北海烂尾楼 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再延二年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4日 10:54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6月24日电 (记者 张爱林) 记者采访了解到,为了处理好北海市的积压房地产,国家将这个市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再延长2年。 为支持北海解决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早在2002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给予北海市积压房地产在2003年1月1日-2004年12月31日期间转让销售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截止2
然而,由于北海市停缓建工程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复工建设周期较长,原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不能完全满足处置停缓建工程的需要。经北海市积极争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关于2004年底到期优惠政策的通知》,将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时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