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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伪造的红头文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4:5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范利祥 安徽太和报道

  假“47号文件”惊现法庭

  “这个‘红头文件’是假的!是伪造的!”4月25日的安徽省太和县法院,李靖激烈地不顾徐立前的劝阻,站起身大声质疑。其时,李靖诉太和县政府一案正在审理,而徐立前为
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

  徐清晰地回忆起当时的情况,“我拽他的衣角都没拽住他,法庭里也是哗然一片”。6月14日,徐向记者出示了那天后来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真正的【太政(1997)47号】文件:内容是《关于将县木材公司划归县医药局管理的批复》,落款日期是1997年5月14日。

  而记者随后还见到了那份被李靖称为假“红头文件”的复印件,是一份带有“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政府文件”字样的“红头文件”——《关于要求建设路往翠兰、李靖、朱良义等居民限期拆迁的决定》【太政(1997)47号】,该文件的落款日期是1997年7月14日。

  在记者面前,徐重复了那天在法庭上的辩言。他告诉记者,真“47号文件”出自太和县档案馆——上面不仅盖有“安徽省太和县档案馆”的鲜红大印,还有档案馆3月25日的签字证明,“此件复印方为我馆保管的县政府汇编(97)年文件”。

  在太和县档案馆,一位工作人员指着真“47号文件”语气坚定地说,“在我们这里存档的县政府下发的文件,不可能出现文号一样、内容不同的情况。一个文件只有一个文号,(真‘47号文件’)当然是真的,另外一个也自然就是假的了。”

  六年里讼争不断

  按照徐的说法,“假47号文件”已经在太和“生效”六年,“4月25日,已经是其第三次在众目睽睽之下成为法庭上的堂皇证据”。

  事情还得从20年前的1985年说起:当年,临近太和县郊区的城关镇居民李靖在该镇北关村购买了1.23亩荒地,后来又筹了几万元,盖了3间大平房和两间小屋。1993年,李靖夫妇的宅基地获得县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太国用(1993)第00533号和太国用(1993)第00532号】。

  据知情人士透露,1996年8月13日,太和县人民政府以“加快城镇土地开发步伐”的名义,下发了《关于县城“二纵五横”道路工程用的和两侧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太政(96)86号】。

  该《通知》规定:新建道路(路面)占地以划拨方式供给,每亩地包干征地费用(不含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不超过2.4万元(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2万元,耕地占用税每亩按1000元征收、征地管理费每亩600元、测绘费及不可预见费每亩1000元),免收交通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

  李靖夫妇的这块地属于开发范围,但由于地段好,动迁户们对补偿费提出了异议。而且,让他们更为不满的是,他们后来发现,被强行拆迁的土地将不被用于城市规划、建设项目,而是被县政府以每亩均价20万元转手卖给了一家集体单位——太和县农村信用联社。

  在连续上访多年无果的情况下,李靖们于1999年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庭上,假“47号文件”首次现身。而根据这个文件,1999年7月9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李靖们告诉记者,当时一下子就是懵了!“就想,这个‘47号文件’什么时候出来的,怎么就不知道呢?”但他们没有退却,再次提起上诉。同年10月1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999)皖行终字第65号】:撤回原判,发回重审。2000年5月17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而被告太和县政府是再次拿出了假“47号文件”。

  当年8月29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太和县人民政府、太和县建委“未依法办理收回李靖、李茜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没有取得合法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拆迁,无法律依据。在对安置、补偿等没有达成协议的前提下,应申请有关主管部门裁决,而没有裁决便实施强行拆迁是属违法行为”。

  但法院没有对假“47号文件”辨明真伪。结果,诉讼费原、被告各支付一半,而且拆迁补偿费也未补到位。并不满意结果的李靖们第二次来到合肥,又一次向安徽省高院提出上诉。2001年,在高院的支持下,李靖们与太和县政府双方于当年3月28日达成了赔偿协议,并规定在一个月内执行协议,付清款项。

  背后的力量

  回到太和后的近两年时间里,李靖夫妇不下50次来到县政府、县建委要求执行赔偿协议,却无一例外地遭到拒绝。

  2003年3月18日,让他们更惊讶的事件发生了,不顾先前已经作出的法院判决,太和县人民政府向太和县农村信用联社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太国用(2003)字第114号】,性质为“出让”。在多次沟通无果后,2004年11月24日,太和县政府代表又一次出现于法院,这一次是在太和县人民法院。12月14日,农村信用联社刚“得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撤销。

  但有关方面显然有恃无恐。几乎就在太和县法院判决的同一时间,农信联社办公大楼工程竟破土动工,同时太和县国土局为之办理了建设用地批转文件,并向太和县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李靖、李茜两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2005年1月14日,县政府作出《批复》(太政秘20053号),同意收回李靖夫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徐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就在2004年6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的批准文件。“县里面不会不知道这个文件,而且判决在前,但给人的感觉就是总有一股诡异的强力在背后支撑、贯穿。”

  打了整整6年多官司的李靖们,于是再次提出上诉要求撤消县政府的《批复》。4月25日,太和县法院行政厅开始审理本案,于是便有了本报道所描写的开头一幕。

  “我们估计到‘47号文件’会成为被告引用的一个辩护意见。于是,开庭前的一个月左右时间,我们去了县档案馆,只是说要求查看‘47号文件’,并没有提是派什么用处。最后还让工作人员为我们开了相关证明。”

  据介绍,法庭上,太和县政府代表向法官提交了11份证据以证明《批复》的合法性,其中的主要证据之一就包括那份假“47号文件”。据徐律师表示,另外几个证据也具有戏剧效果:其中一个是太和县县委1996年1月10日颁发的《关于加快城镇建设的决定》【太发(96)1号】。但在2002年,该文件已经被太和县委宣布失效(在太和县规范性文件汇编(1995-2002)中的“中共太和县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就含有该文件)。

  而另外一个证据【太政(96)86号】,由于是根据【太发(96)1号】的精神制定,也是自然失效无疑。

  政府公信力受影响

  在太和县实地采访时记者了解到,假“红头文件”事件已经在县城里传得沸沸扬扬。很多老百姓在被问到这一事件时,总是不约而同地表示疑惑和不满。

  县委信访办主任齐振德告诉记者,县委、县政府已安排专人处理这件事。记者随后找到了这个专人即县法制局副局长赵光仕。赵不愿透露进一步细节,只是证实的确在查。

  最后通过有关渠道记者获悉,6月11日,太和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李靖们的征地问题召开了一个专题会议,会议上形成了三条意见:一,追查假“红头文件”的来龙去脉;二,立即停止违法施工;三,给拆迁户合理赔偿。

  而6月15日上午,记者在现场发现,工地上仍然在施工。此时,假“红头文件”的来源还没有查清;李靖们的补偿费也没有拿到手。

  在当地的一次随机采访中,记者还了解到,假“红头文件”事件其实已经不是第一次了。该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记者,1997年7月,太和县在征用该县陶庄18户农民26亩可耕地时,就曾出现过假“红头文件”。“此事后来虽经多家媒体曝光,但有关负责人是否得到相应的责罚并不为众知。”

  假“红头文件”事件已严重伤及了太和县政府的公信力。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系教授徐湘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不少基层政府仍然是违法主体,必须要警惕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这种个案的出现,最终伤害的将是自身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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