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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税收正常 广西车船使用税转由交警部门代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13:50 新桂网

  新桂网-广西日报南宁讯自治区政府日前下文,决定委托公安交警部门代征各种车船使用税。据悉,这是我国第三个由政府下文委托公安交警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的省区。

  车船使用税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我区该税种税收收入为4690万元。由于目前存在车辆多头管理、地税部门对行驶的车辆无检查权和留置权,与公安交警、农机、交通稽征等部门又未实现信息共享,不能完全掌握车辆的数量和车主的资料等问题,所以无
法对未缴车船使用税的车船查补税款,造成大量税款流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种机动车不断增多,这种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

  为防止偷税漏税,使应缴纳的国家税款应收尽收,自治区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将车船使用税委托公安交警部门代征。各市、县地税部门将加强与交警部门的配合,简化办税手续,强化业务指导;交警部门将坚持“先纳税、后年检(审)车;先纳税,后办理车辆入(转)户手续”的原则,对车辆进行控管。对未按规定缴纳或办理免税手续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在车辆年检、入(转)户时,不得发放车辆年检合格证和办理入(转)户手续。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使用税,并将完税(或免税)标志随车携带,以备公安交警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查验。对超过征税期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由代征部门按规定追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定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提供车辆信息。

  实行车船使用税代征后,我区地税部门将在有效掌握车辆信息的基础上,加强征税管理力度,并追征历年欠缴的税款。(周丽琼 胡文玲)

  作者:周丽琼 胡文玲

  (来源:新桂网-广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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