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集团所属尚未改制、未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委派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特派员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特派员(以下简称特派员)由集团公司派出,对集团公司负责,同时配备一名特派员助理协助特派员开展工作。特派员和特派员助理的工资关系、人事关
系在派出机构;工资待遇由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标准发放(所属单位的兼职特派员助理工资待遇按原渠道发放);人员由集团监事会工作部统一管理。
特派员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以保证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为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特派员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特派员主要职责是:检查监督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监督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并根据企业提供和特派员掌握的情况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监督意见;检查监督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监督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特派员一般每年对监管企业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特派员开展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行使职权:听取企业负责人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或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列席企业的重要例会和其它重要会议;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和会议记录。检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向集团公司党委常委(扩大)会等会议,就被监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奖惩、任免、考核评选先进等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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