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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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22日 07:42 北京晨报 | ||||||||
据新华社北京6月21日电 (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21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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