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6月20日正式对我国生效。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该公约的实施可以有效限制或禁止某些对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化学品进入我国,还能规范化学品进出口秩序,降低健康和环境风险,是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的良好契机。
《鹿特丹公约》是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组织各国政府谈判于1998年
9月通过的,目前已有包括我国在内的90个国家和1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欧盟)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的核心内容是要求各缔约方对公约管制的化学品未来是否同意进口做出决定,并要求各缔约方通报本国因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原因而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在出口这些化学品前要通知进口方,出口时附带相关健康安全和环境的最新数据资料。缔结公约的目标是控制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在国际贸易中可能的健康和环境影响,加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危险化学品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信息进行交流,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
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我国是化学品生产、使用和贸易大国,一直非常重视《鹿特丹公约》的谈判和履约工作。在公约谈判期间,我国派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牵头,外交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原化工部等部门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并被推举《鹿特丹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的副主席和亚洲区域主席。在谈判过程中,使我国的立场在公约中基本得到体现,维护了我国的利益。
这位负责人说,《鹿特丹公约》可以说是人类抵御健康和环境危害的第一道防线,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可以起到预防预警作用。实施该公约,可以有效限制或禁止某些对我国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危害严重的化学品进入我国国门,能通过多边机制解决可能出现的双边贸易问题,规范化学品进出口秩序,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利用公约建立的资料交流机制,可以及时了解其他国家禁限用化学品/农药的科学、技术、经济等方面信息,弥补我国基础研究和管理能力的不足,降低科研和管理成本。
这位负责人说,目前《鹿特丹公约》管制清单中有41种化学品,其中农药24种,工业化学品11种,农药制剂6种。各国还可以根据其掌握的最新数据提请公约秘书处对清单进行增补。我国计划在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公约管制清单中的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的使用。但就我国目前化学品和农药生产使用及管理现状而言,在履行公约问题上仍面临着许多挑战,需要各方协同努力,共同承担履约职责:
一要建立国内履约协调机制。公约实施涉及化学品管理、农药管理,每个相关部门都不可或缺,建立高效、协调的国内履约机制,可为我国顺利履约提供保障。
二要完善国内履约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总局正在与海关总署就公约管制名单中的新增化学品的管理问题进行协调,计划将其补充进《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加以管制;农业部也在修订农药管理的相关法规,将配合公约要求对其农药进出口管理办法予以调整。
三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强化对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监管。公约要求我国必须严格按照公约的要求对进出口化学品、农药进行管制,谨防违约事件的发生,环保总局将强化对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监管。对我国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的化学品,在其出口前发出口通知,要求出口商出口时附带公约要求的资料。
四要积极开展公约宣传,提高企业和公众的意识。公约履行直接涉及企业利益,也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目前,国内的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及公众对公约的认识仍远远不够,环保总局将继续在多个层面开展公约宣传和培训活动。
《新闻通稿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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