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万兴亚 实习生 缪晨霞
本报北京6月20日电
6月19日,一份特快专递从浙江宁波送出,它的目的地是国务院。这是袁裕来、刘子龙、姜彩熠及谢惠定等四名律师联名书写的一份《建议审查书》,建议对《企业登记档案资
料查询办法》第7条第1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据了解,此事源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的一起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温州市龙湾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南片围垦区,总面积达5500亩。靠近养殖示范区有600多家化工、制药、纺织印染等重污染型企业。这些企业排放的污水,对养殖池塘造成了严重污染。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3月,养殖池塘发生了特大污染事故,水产品大量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1.7亿元。有专家分析后认为,永兴围垦养殖示范区已经不适宜继续养殖。
污染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一直没有对污染事件作出处理决定。2005年5月23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袁裕来和另两位律师受130多养殖户委托,到温州市龙湾区环保局和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查阅这些重污染企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遭到拒绝。
之后,袁裕来律师来到温州市工商局龙湾区工商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查阅这些企业的登记书式档案资料,以便弄清楚工商局在核准企业登记之前,是否审查了经过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工商局只同意查阅机读档案资料,而查阅书式档案资料,必须出示立案证明。该工作人员出示的依据是《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7条第1款:“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可是,从企业机读档案资料中,无法得知,企业申领营业执照时,是否递交了经过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6月3日,袁裕来律师将州市龙湾区环保局、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温州市工商局龙湾区工商分局、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环保局和工商局同意他查阅档案材料。
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袁裕来律师先后联络了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子龙、辽宁金源丰律师事务所主任姜彩熠以及北京市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惠定三位律师,四名律师一起上书国务院,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7条第1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第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相抵触。该《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40条相抵触。《行政许可法》第5条第1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2款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因此,环境影响报告书不仅不应该保密,还应该主动公开,征求养殖户的意见。
他们认为,《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将企业登记资料的使用限定为诉讼之用,没有法律依据。是否提起诉讼,针对什么人提起诉讼,当事人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实情况以后,才能作出选择。譬如本案,养殖户只有在查阅档案资料之后,才能知道到底是工商部门的责任,还是企业本身的问题。
四名律师最后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的象征。我国现有近20个城市颁发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而且,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已经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列入立法规划。这时候,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中阻碍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予以撤销,有着特殊的现实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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