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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修订律师法 律师行业自治提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14:5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牛晓波

  北京报道

  在6月16日结束的第六届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作为一位执业律师,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于宁,当选为新一任全国律师协会会长。

  他的前任——高宗泽也是一位执业律师。不同的是,高在担任律协会长之前,曾长期担任具有较强官方背景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领导职务。

  今年是中国律师协会的换届年。司法部提供的资料显示,目前全国已有24个省市的律师协会会长由执业律师出任。而此次会议上选举产生的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也全部是执业律师。

  这在6月初,司法部公布的《2005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中也可以看出端倪。

  《报告》特别提出,要以全国律协此次换届为契机,“探索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机制和办法,加快转变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创新律师管理方式。”

  司法部强调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律师管理体制,意味着中国律师协会正加速向完善的行业自治自律机构靠拢。

  从“两结合”到“两分开”

  按照司法部的提法,我国的律师管理体制由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组成。这一分治模式被业内称为“两结合”体制,眼前的现实是,这种结合已经紧密到“我中有你、你中有我”。

  全国律协2003年底进行的一次调研显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当地律师协会“两块牌子、一班人马”的现象非常普遍。当时全国共有25个省级律协会长由当地司法厅局长担任,400多名省级律协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就有140人左右。

  而早在2001年,司法部在制定《中国律师事业五年发展规划》时就明确要求,到2005年底,全国各地省级律师协会应与司法行政机关在机构、人员和管理职能等方面实现完全分开。

  “人员的分开是功能分开的前提。”一位省级律师协会会长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律师工作一直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而过多的行政管理给律师业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司法行政要管而管不好,而律协该管却没法管。”

  他强调,健全、发达的行业管理是律师业健康发展和实现律师自治的前提,而彻底的“两分开”是明确行业管理职能的基础,更是解决当前我国律师行业管理诸多问题的前提。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的一位官员表示,目前,省级以下律协与当地司法局的“两分开”工作还相当艰巨,约有70%左右的市县级律协还是行业、行政不分。但司法行政官员从律协的全面退出,将是下一阶段律师行业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很快就能够完成。”他说。

  行业管理立法待修订

  但分开不是分家,而是分工。

  上述司法部的官员指出,今后,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应着重在扶持、监督、指导律协工作方向上继续着力;另一方面,也要转变观念,让度权力,将本应该属于律师行业管理组织的职能交还律协,使律协能担负起行业管理的重任。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等。

  “这些职责都太软太虚了,看不出有什么行业管理的内容。”参加此次会议的一位律师代表认为,要真正使律师协会发挥其作为行业管理组织的作用,必须对《律师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全国律师协会此前也曾多次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在《律师法》修改中,明确律师协会为行业自治组织的身份性质,并增加律师行业准入权、年检注册权、行业惩戒权、会费收取及使用权、参与有关律师重大政策的制定权等行业管理权限。

  据来自司法部的消息,《律师法》的修改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司法部也将在参与这部法律的修订工作过程中,力求理顺立法上的有关规定。

  今年初,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在一次会议上的表态更为直接。“今后凡是能够由律协自律管理的事项,都交给律协去管。”他强调,建立和完善“两结合”的律师管理体制,重点是转变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司法行政机关主要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着力于加强市场监管,为律师业发展营建良好的环境条件。”

  律协会长专职化尝试

  今年4月26日,孙发荣被推选为新一届重庆市律协会长,从而成为全国首位从执业律师中产生的专职律师协会会长。此前,重庆市司法局决定,从本届开始,由执业律师担任专职会长,在职期间不得从事会长工作以外的其他工作,由律协发给工资,年薪为12万元。

  按照目前的有关规定,律协会长并不需要专职人员担任。在这之前,也尚未出现过专职会长。

  而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因此,在各级律师协会中,秘书长都是专职工作人员。实际操作中,这个职务大多由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官员担任。

  刚刚卸任的全国律协秘书长贾午光认为,与律师协会程序完备的民主决策机制共生的负面情形是低效率问题。因此决策一旦完成,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执行机构执行,尽快将其转化为实际行为。而具有行政官员背景的秘书长就是一个适当的选择。

  “这种安排有它的两面性。”全国律协一位前任副会长则对记者表示,作为行政机关派来的官员,秘书长在执行工作中有先天的便利条件,利于律协在庞大的行政系统下开展工作;但同时,由于身份原因导致过于浓厚的行政色彩。

  在全国律协网站“协会概况-领导介绍”一页,出现的领导名单只有两位,一位是会长,另一位就是秘书长。而按照一位资深律师的说法,秘书长才是在律协“拍板”的职位,会长往往只是个虚位,荣誉的性质更强些。

  “解决这个问题,有两个可能的途径,一是像重庆那样实行会长专职化,加强会长在协会内部事务中的实际管理决策权;另一个办法就是对秘书长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就像企业招聘经理人员一样。”这位律师认为。

  此次全国律师大会通过的新一届全国律协领导成员名单中,原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邓甲明出任全国律协秘书长。与他的前任类似,邓也曾在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担任过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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