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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企业必须国家控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11:53 北京青年报

  国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必须确定最低持股比例,并与股权改革方案一起披露  

  -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

    文/齐中熙

  新华社北京6月17日电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7日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这位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特别强调,《意见》所提出的关于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

  《意见》要求,为保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以及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从改革全局出发,积极支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导向性作用,促进资本市场实现长期、稳定发展。《意见》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意见》还特别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并披露。今后,国有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

  -权威解读

  三类企业如何界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一)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要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确保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

  (二)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实际和上市公司发展需要,研究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三)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根据“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合理确定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做到进而有为,退而有序。

  -权威访谈

  国有股东不会放弃控股权

  受访者:国资委有关负责人

  问: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的背景下出台《指导意见》,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是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强调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要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为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有利条件。

  问:《指导意见》为什么要求国有股股东要研究确定在所控股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

  答:一些投资者担心改革会引起市场大幅度扩容。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了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随着经济体制的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推进,最低持股比例会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问:《指导意见》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要时可以从市场增持公司股份,但这与以往关于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的监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

  答: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不仅是通过资本市场出售所持股份,也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进而有利于拉动市场对公司股票的需求,维护公司股价。对此,中国证监会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为防止控股股东从中炒作或进行内幕交易,我们将协助证券监管部门,通过制订严格的制度、加强监管等措施加以防范和解决。

  问:保护好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哪?

  答: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贯穿《指导意见》前后的一条主线。第二条明确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特别强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努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不断做强做大,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二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在改革过程中,要结合自身实际,努力构筑国有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共同的利益基础;三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在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时确定其最低持股比例,与方案一并披露,以稳定市场预期,维护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做好股权分置改革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防止利用股权分置改革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害投资者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文/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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