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路5年内不得擅自挖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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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8日 09:3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郭爱娣) 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56号)公布,《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经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以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后交付使用的道路未满5年,或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城市道路不得再进行挖掘。擅自对道路进行“开膛”施工者,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今天挖路铺好一条管道,过两天又挖开铺另一条管道,这种市民称作“拉链工程”的行为被新法严厉杜绝。该《办法》规定,新建或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桥梁的各类管线设施,应当与城市道路、桥梁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修工程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共用管廊;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由交通路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保证道路、桥梁的安全,《办法》规定,交通路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道路承载能力以及养护维修、占用、挖掘信息数据库,定期发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占用、挖掘等信息;进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养护维修责任人不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的,由交通路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昨天表示,原来的《北京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是上世纪80年代颁布的,已经不能适应北京市现在的道路状况。因此,在去年年底征求市民意见后,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同时,1986年1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和1993年1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改的《北京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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