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宁6月17日讯(通讯员刘吉梅胡文玲)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4年来,2002年比2001年下降6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实际税负3个百分点;2003年比2002年下降3个百分点,低于全国实际税负5个百分点;2004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9%,与上年同期实际税负基本持平。
2001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实施
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和动力。广西地税系统认真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减免税审批制度,依法办税,防止乱批、滥批减免税和“暗箱操作”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做到应收尽收、应免尽免,用足、用活、用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杜绝了越权减免税的行为。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的逐年增加,使广西地税系统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从2002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且连续两年低于全国实际税负。2004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9%,与上年同期实际税负基本持平,其中:国有经济税负为24%,比上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集体经济税负为20%,比上年同期增加4个百分点;私营经济税负为20%,比上年同期下降2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的降低,对增强企业后劲、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作者:刘吉梅 胡文玲
(来源:新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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