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检法联合出台新举措制裁“执行难”
本报今天上午消息 记者 胡军、通讯员 粤法新 报道: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向媒体公布省公、检、法三家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裁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情况。这意味着“老赖”们面临的制裁将不仅仅是司法拘留,还可能是刑事处罚。
省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介绍,《意见》是广东省政法三机关就正确执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其立法、司法解释而制定的指导性意见,明确提出以下六种情形下,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六种情形分别是:
一是隐藏、转移财产。《意见》提出:被执行人隐藏、转移、销毁或者伪造、变造财产权属的有关凭证和资料,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不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作为执行义务人,负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义务。但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其财产的情况严重。对具有此类行为的被执行人,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是隐瞒住址躲避执行。被执行人负有还债的义务,如果其为逃债而故意隐瞒常住地址,这是公然抗拒执行的严重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老赖”高消费。在执行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因为被欠债而破产,但部分赖债者一方面隐藏转移财产而抗拒执行,另一方面又进行高消费,任意挥霍金钱,这种形为不仅是对司法的妨碍,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挑战。对这种恶意赖债行为,法院将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是协助义务人、担保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碍执行。根据立法解释的规定,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串通,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将作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节来认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阻碍、暴力抗拒执行。《意见》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煽动或指使他人或本单位职工集体阻碍、围攻执行人员、破坏执行装备,致使执行无法正常进行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还对公、检、法三家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的程序和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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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广东省司法机关充分运用刑法、司法解释以及立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犯罪案件。据统计,自1997年10月1日至今年5月,全省共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犯罪案件64件,涉及人数84人,其中有66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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