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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标二手房买卖不享受契税减半等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7:41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洪燕杰) 5月3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二手房交易双方要加紧办理申报纳税手续了。8月31日以后,如果您的房子不符合本市最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即使是在5月31日以前签的合同,也不能享受契税减半等优惠政策了。

  记者昨天从市建委获悉,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近日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细则。根据
相关规定,凡在今年5月31日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契税按原税收政策规定执行,但二手房交易双方应在8月31日前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新的普通住宅标准执行。

  据了解,目前本市普通住房享受契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契税按3%的一半即1.5%征收。本市最新公布的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标准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您要是8月31日以后再申报纳税手续,如果房子不符合普通住房标准,就只能按3%交纳契税了。

  此外,相关部门对个人购房时间作了进一步明确:个人购买住房以其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注明的时间作为购买住房的时间;未能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契税核定证明的,购买住房时间为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日期。 又讯(记者熊焱)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房地产交易场所契税征收窗口实行“一窗式”办公,对发生二手房交易行为的纳税人采取即时办理审批征免税手续,由税务机关统一为个人房屋交易代开销售发票,最大程度上方便纳税人缴税。

  涉及普通住房容积率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正在积极协商政府主管部门研究解决,不需要纳税人个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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