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浙江省审计厅
近两年,浙江省审计厅在开展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试点工作中,对所审市、县的政府性债务给予了重点关注,不仅摸清了这些市、县政府负债的规模、结构及增长情况,也发现了市、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操作中的很多不规范之处。并就政府负债问题多次向省政府作了汇报。该厅上报的《我省县级政府负债迅猛增长问题应引起重视》、《我省市、县长经济责任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等审计信息专报,着重反映了审计发现的一些地方政府性债务包袱日益沉重,债务风险逐步显现的情况,引起了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去年3月4日,省长吕祖善在审计信息上批示:“如何控制政府负债,要有具体制度。加强监控和管理,此事已讲多年,今年一定要拿出具体的措施来,要作为财政、审计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
此后,浙江省财政厅、审计厅按照吕祖善省长的批示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建设性意见,省政府专门作了研究,并于今年初下发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自觉贯彻执行。
一是严格控制政府性负债建设行为。对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由同级发展改革(计划)、财政部门等对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坚决杜绝盲目、违规举债。
二是建立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单位举债,在政府统筹安排下,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努力扭转多头举债、权责不清、调控不力的局面。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资金审核,承担本地政府性债务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各级投资审批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
三是科学编制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各级政府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要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
四是着力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严格确定偿债责任单位,确保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并按合同规定按期还本付息。没有稳定、可靠资金作还债保障的项目,各级政府不得负债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相应的偿债准备金。准备金数额一般为年初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8%,有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五是加强项目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掌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贷款及配套资金等的使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稽核检查,实行过程控制,严防项目举债突破计划规模。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完成后,财政、发展改革(计划)等部门要对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功能作用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全面的绩效评价。
六是构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体系。建立政府性债务报告制度,各市、县(市、区)要对本级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分类统计,定期编制报告,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建立债务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负债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债务率(债务余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年度还本付息额与当年可支配财力的比例)等为重点,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安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其中,负债率不得超过10%,债务率不得超过100%,偿债率不得超过15%。
七是清理消化乡镇政府性债务。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对已经形成的乡镇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并制定具体的偿债计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的化解措施。乡镇政府及其下属单位原则上不得举债,对特殊情况下确有必要的,必须严格按照从紧的原则,报县(市、区)政府批准。
八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责任制,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政府性债务情况要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对未按规定举借债务、违规对外担保、截留挪用债务资金、未按计划偿还债务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