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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正积极参与修改《刑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7日 14:34 中国证券报

  研究在新法中增加多项金融犯罪罪名

  本报北京电(记者 于扬) 在昨日举行的《中国金融法治(2005)》首发暨理论研讨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正在配合有关部门着手《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并对修改的内容提出若干建议。他同时表示,当前应该在国际规则和我国国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尽快找到实现这个平衡点的时间表。

  刘明康表示,过去10多年来多个国家的经历表明,银行业系统性的危机会吞噬掉一个国家10%至20%GDP的财富。基于这种判断,银监会正在从“合规性监管”过渡到“风险为本”的监管。银监会成立以来,致力于“三管一提高”,着力提高银行业透明度和信息披露水平。

  刘明康表示,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的加强以及WTO后过渡期的结束,金融和社会稳定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金融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越来越大。银监会至今发布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的文件,但是在法制建设的多方面还有很多改进之处。比如,《刑法》目前就存在几个问题:一是缺少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二是适用范围没有框架,三是对犯罪的认定标准没有具体界定,屡屡发生案件送达司法机关又被退回的情况。因此,修改迫在眉睫。

  为此,银监会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

  一是研究修订《刑法》和相关的条款,对银行业的犯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规定的条款,尽快提请全国人大出台立法解释,协调司法部门出台司法解释,研究扩大对挪用资金罪、违法拆借、非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票据承兑罪等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在《刑法》中增加一些罪名,如骗取银行贷款和担保罪,增设违法处置不良资产罪,这些新的罪名已经变得非常迫切;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的合作,深入研究国际范围刑事司法的协助、中国法律国际化问题。

  二是尽快修订《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方法》,细化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三是认真对待《企业破产法》的修改。明确有关债权保护条款,对逃废银行债务的严厉处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另外,还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比照审计署赋予银监会的适当延伸检查权,通过延伸权来确认银行等金融机构交易对手的真实情况,通过向客户的直接调查,进而反证金融机构违法的情况。他认为,证券、保险业的监管也适用类似的延伸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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