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行政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下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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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11:2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省省级行政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下发 本报记者 刘畅 赖庆媚 记者昨日获悉,四川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行政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各代理银行四川省分行。有关专家认为,公务卡
信用额度最高5万元 据悉,公务卡包括单位财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贷记卡(以下简称个人卡),发卡银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具有发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范围为省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单位批准使用公务卡的职工,结算的范围是行政事业单位采用现金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小额零星项目采购支出。 其中,“单位卡”账户由预算单位在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设,其程序和权限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卡”由预算单位职工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与代理银行协商设定,原则上不高于5万元人民币。“个人卡”除用于公务外,也可用于办理个人的转账、消费和存取现金业务,其持卡人在执行公务时,确有需要也可提取现金。 使用:先刷卡后报账 据悉,“单位卡”账户资金将实行先支付后清算的方式。预算单位凭“个人卡”公务性支出办理报销业务,然后从单位卡向个人卡划转资金,再从本单位基本账户(即单位零余额账户),以转账方式划转资金归垫到“单位卡”,“单位卡”账户每日末财政资金余额为零。 预算单位统一安装与代理银行联网的电子收款机系统,办理“单位卡”向“个人卡”之间公务开支的资金划转,但不得划转属于私人消费的资金。同时,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原报销审批程序。各单位报销日常公务性支出时,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相·关·链·接 今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税务总局、银监会和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带头在公务支出中使用银行卡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