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伪造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印章罪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而建立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然而,这项专款专用的公积金,竟然被南京市的一些无业人员、中介公司通过伪造一套以假乱真的购房文件和完税发票非法套取。造成20多万元公积金流失。6月10日,这伙嫌犯被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单
位印章等罪名提起公诉。据悉,这是全国首宗套取公积金犯罪案。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倪瑞荣处长介绍,南京市从1992年7月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46.78亿元。倪端荣说,正常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是:职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单位审核后开具支票,经银行再次审核资料无误后,便可提取公积金。也就是说,只要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和完税凭证,再加上必要的审核就可以提取公积金。
据警方介绍,现行公积金提取制度存在一些漏洞,提取人单位从源头上就没有把好审核关,契税所、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三者之间又没有就此项工作进行信息联网,犯罪分子就是利用我们工作上的漏洞实施犯罪。南京市无业人员张桂华等10人,去年8月就开始以每份1元的价格,从南京市房产局购得空白的“房屋买卖契约”,填上虚假内容后,一并提供给他人用以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他们经常在报纸上发布“速提公积金”广告,招揽一些已在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目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又暂不成熟,但又急于用钱的人,这些人一旦与张桂华等人联系上,她们就根据提钱人的个人资料,伪造《房地产买卖契约》等全部手续,到银行提前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事成后,张桂华等人再根据提取人公积金的数额,按20%左右收取好处费。
对于这样大规模地非法套取公积金,司法部门理应从严从重处罚犯罪分子,但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类犯罪该如何定罪。据介绍,全国其他一些城市也先后出现过类似的违法行为,就是因为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适用罪名,故而都没有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犯罪,最多就是予以行政处罚,打击力度明显不够。南京市此次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企业单位印章罪依法提起公诉,也是费劲周折、几经推敲,虽然这个罪名与罪行似乎不相当,但适用的这条法律来定性应该也是准确的。
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陈玲伟副检察长说,非法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住房公积金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人们居住水平的专项基金。非法套取不仅扰乱了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秩序,使住房公积金余额不断减少,而且直接损害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目前司法部门打击这些新型的犯罪,适用的法律条文显得有点相对滞后,检察机关这次虽然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套取公积金行为的危害性要远远大于一般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就打击的力度而言,相对还有点弱。
南京东南大学法律系金辉律师认为,对于不断出现的这些新型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我们的政府必须尽快立法完善法律上的盲点,填补法律上的空白。金律师说,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犯罪的类型也在不断变化,虽然我们的法律上还有些盲点,但我们的政府和司法机关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已经采取了切实有效的行动打击和震慑犯罪。 记者 刘益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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