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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大腕对物权法存在分歧 6月中下旬将三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04:3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 欢

  上海报道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在6月中下旬即将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备受瞩目的《物权法》将上会三审,并且,审议结束之后,这部法律很有可能在媒体上公开
发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体例较二审没有大的变动,但是条文改动非常多,几乎2/3的条文都改了。社会很关注的不动产是否统一登记机构,宅基地可否转让,征收征用的补偿,建筑物区分所有等重大问题,还有一些立法技术性的问题都有改动。”

  三审草案2/3条文改动

  作为和老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物权法》被称为“私权利的保护神”。在社会财富和个人财富日益增加的今天,《物权法》在面世之初就备受期待。

  可是,这样一部重要的法律,其制定过程却是出人意料地波折。从最早的社科院版、人民大学版,到后来的法工委民法室草案、法工委民法室征求意见稿、以及2002年12月第一次送审稿,2004年10月的第二次送审稿,及至现在的三审稿,每一版都有非常重大的变化。

  社科院版有12章435条,人民大学版6章575条。而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制定的草案有10章却仅有191条。

  在2001年5月举行的《物权法》专家讨论会上,专家们针对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制定的草案提出大量修改意见,比如没有规定物、物权的定义,没有规定担保物权,没有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等等。

  随后,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吸取专家的意见,迅速进行修改,当年年底就拿出了征求意见稿,此时,条文数为336条。这一稿增加了担保物权,物权的定义、典权、探矿权、取矿权等,都是此前专家讨论会上专家们意见比较集中之处。但是参与过讨论会的专家仍然认为,虽然立法技术改进明显,但是很多急需解决的问题还是被回避掉了。

  2002年12月13日,民法典草案出台,作为其中一章,《物权法》草案也第一次正式和社会公众见面。但是,由于民法典纷繁复杂,一些基本的问题存在大量争议,民法典被提交审议一次之后就没有了下文。

  直至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第9次会议上被提交二审。此时,条文又被削减到了297条。

  此次提交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又有2/3的条文被改动,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相关人士解释说:“物权法规定基本的财产权,现在利益主体多样化,他们在财产权利上必然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因此每一次改动都会比较大。”

  6月7日中午,记者致电全国人大法工委时,对方答复:“今天法律委员会开了一整天的会。现在草案还没有最终定稿,一些重要问题还有很大的争议,我们可能一直会改到上会的那一天。”

  其实不仅仅是学界和立法机关之间存在分歧,就连学界内部,几个民法学的“大腕”之间也有很多分歧,比如是否要规定国有企业财产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认为一定要规定,而社科院法学所的王家福教授则强烈反对。

  其实在条文反复变化的背后,隐藏的决不仅仅是学术观点的分歧,社科院法学所孙宪忠教授直言不讳:“有一些涉及意识形态或者大的技术性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特别的勇气,也需要全社会的共识。”

  推动立法民主化

  本报记者从全国人大法工委获悉,《物权法》很有可能在三审后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没有哪部法比物权法更合适用来征求意见了,这是和老百姓最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也是私权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表示。

  说起我国立法民主化推进的历程,蔡定剑教授只说了一个字:“慢。”

  早在五届全国人大期间,彭真委员长就提出要推进立法民主化,可二十多年过去了,向社会公开立法草案的制度依然没有建立。

  “理想的制度是绝大多数立法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公布的情况是特例;但现在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的是特例,不公开征求意见的是多数。”蔡定剑教授说。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曾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人大法工委共收到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

  “公众对立法的热情其实很高,有一个人不仅提了意见,还另行重拟了婚姻法草案全文,还有的人专程来北京向我们当面提出意见。”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人介绍说。

  尽管此前《婚姻法》征求意见的效果很好,但还是有担心和忧虑存在。“《物权法》草案二审的时候,一些委员提出这部法律术语太多,生涩难懂,连委员审议都可能看不懂,公众的水平参差不齐,看不懂的更多了。”

  关于民法的术语,蔡定剑教授认为还是少改为妙:“这些术语的使用都是长期的历史习惯,比如物、抵押、质押等,如果改了,不仅法学家看不懂,而且意思也全变了。”

  蔡定剑教授同时提出两点建议:“一是草案在公布的时候应由立法机关进行说明,对一些要点适当提示;二是相关媒体、组织机构如学校、科研单位要组织讨论,帮助公众理解,这也是普及民法精神的一个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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