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上海严禁五类房贷 欲控制城建项目贷款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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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4日 07:24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毛明江 在“房产新政”相关政策接二连三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昨日向外公布了“上海市信贷投向指引(2005)”,要求上海市各金融机构密切关注和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严禁五类不合规的房地产贷款;指引同时要求,适当控制城建项目的贷款规模。
该信贷指引将信贷投放分为支持、审慎、限制和禁止三大类。个人住房贷款虽然被归为信贷投向支持类,要求商业银行继续“稳步发展”,但该指引强调,要适当控制个人住房贷款增速,重点支持市民购买自住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配套商品房,并在利率水平上体现区别对待原则。同时,严禁违反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政策规定,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央行上海分行要求,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认真分析、预测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密切关注和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要合理控制房地产信贷总量和比例,着重调整和改善房地产信贷结构,适当增加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的信贷投放,并适当降低利率上浮幅度或实行利率下浮。 央行上海分行要求,要适当控制对办公楼、商业用房等非住房和非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投放,从严控制购买非自住和非普通商品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提高对第二套以上(含第二套)住房贷款和非普通商品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并实行利率上浮。 要加强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贷款的管理,严格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贷款期限和成数的规定,适当控制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规模,审慎发放此类贷款。 该指引将部分不合规、与国家相关政策相违背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列在了“限制与禁止”类。并列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的五个“严禁”:严禁对“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严禁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自有资金比例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贷款之外的其他科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严禁房地产开发贷款跨地区使用;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贷款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该指引还要求,各金融机构要适当控制城市建设项目的贷款规模和比例,严格控制城市建设项目打捆贷款业务,密切关注城市建设项目贷款的潜在风险。要适当控制政府性投资公司和政府性融资项目的贷款规模和比例,密切关注贷款资金的流向和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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