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葛素表)从事工程施工的河南西峡农民张静波今年上半年在河南西峡至安徽合肥、芜湖等地往返跑了十几趟,行程上万公里,此行的目的不是为了做生意,而是作为被告参加了两场本不该发生的诉讼。
贷款还完了,建行缘何还不依不饶?
第一场诉讼的原告是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利民路支行。该行在致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的起诉状中说:2003年6月13日原告与被告张静波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由被告张静波向原告借款591500元用于向天地公司购买挖掘机,借款期限为2年,被告张静波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利民路支行的“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起诉理由成立吗?记者查阅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以张静波为户名的个人贷款对账单上显示:从2003年8月31日开始,张静波在建行芜湖市利民路支行一直按每月2万多元的还款计划还款,“违约金”一项一直呈现为“0”,在2005年1月7日,张静波一次性连本带息提前结清了贷款,建行的个人贷款对账单上本金余额为“0”。
张静波提前五个半月将贷款还清,按理说和建行芜湖市利民路支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但在2005年1月15日,张静波却意外地收到了芜湖市新芜区法院邮寄的建行利民路支行的起诉状副本,更令张静波意外的是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在判决张静波还要承担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利民路支行实现债权费用88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用7470元。
为什么张静波已经还完贷款,建行芜湖市利民路支行还不依不饶,非要按“程序”打官司呢?今年5月10日,记者采访了建行芜湖市利民路支行戴二虎行长,看完该行出具的个人贷款对账单,戴行长认为对账单并未显示张静波有不良还款记录,至于在1月7日已经还完贷款,建行利民路支行为什么没有撤诉,戴行长也感到很诧异,说要问一下律师。至于判决书中说的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戴行长认为在起诉前建行已经向法院支付,现在这笔已经支付出去的钱必须收回,否则银行账目无法管理。
记者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审查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显示该案的立案时间是2005年1月5日,而诉讼费一栏标明“缓交”,也就是说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利民路支行当时并没有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缴纳诉讼费用。尔后,戴二虎行长在电话里对记者解释了“没有撤诉”的原因是“律师说张静波还有一起和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的案子没有处理”。
管辖权异议 光大银行为啥舍近求远?
戴二虎行长所说的“张静波和光大银行的案子”源于2002年4月2日,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作为贷款人和借款人张静波签订了一份“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张静波向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贷款54万元购买安徽省力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挖掘机,贷款期限为2年。合同中还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也可以在本合同签订地点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为使约定更加明确,在合同的末端,特意加注:“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合肥”。
2004年12月20日,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以“合同早已期满,被告尚欠借款本息174307元未能偿还,以张静波为第一被告,以力源工程机械公司为第二被告起诉到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诉讼请求有三: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并赔偿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2004年12月21日深夜,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来到河南省淅川县的一个施工现场,将张静波价值90万元的挖掘机拖走。经淅川县公安110盘查,才发现是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在“执行公务”,后张静波找到芜湖市新芜区法院,2004年12月31日他才收到了扣押手续的裁定。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扣押财产行为应该是在裁定送达后,扣押财产的行为才属程序合法,而在扣押其挖掘机11天后,张静波才拿到了所谓的扣押裁定。然而更令张静波感到困惑的问题接踵而至:一是和合肥分行的借贷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光大银行为什么还要起诉张静波;二是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竟然不在合同约定的合肥市的法院起诉,而跑到离合肥市一百多公里的芜湖市新芜区法院起诉?
在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提供的个人贷款对账单上,张静波所欠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的贷款是6万余元,并已由其担保人力源机械工程公司还完。张静波还款存折专户上显示,张静波借款本息已经清零。按理说,至此,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和张静波之间的借贷关系转为力源公司向张静波行使追偿权,光大银行已经不具备原告资格。
于是就原告资格和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张静波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状,2005年3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双方虽有约定合同的签订地为合肥,但没有约定具体的受诉法院。5月11日记者采访了做出此裁定的审判长刘进,他说,芜湖市新芜区法院认为力源公司有一个办事机构在新芜区,新芜区法院据此管辖本案妥当。
谁来捅破案中案迷局背后的利益链?
“力源公司在河南郑州、南阳等地也有办事机构,为什么光大银行不选择这些地区的地方法院起诉我呢?”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没有让张静波打消管辖权异议的迷惑,5月11日,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诉张静波还贷违规一案公开开庭审理,记者旁听了庭审。庭审中,张静波多次申明其欠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的贷款已经由力源公司垫付,并出示以张静波为户名的光大银行个人贷款对账单,对账单显示张静波借款本息已经清零,而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的律师则认为,对账单不能说明力源公司已经为张静波垫付贷款的事实。
两个原本没有关系的案件由于被同一家法院审理而产生了“密切”的联系,尽管这两个案件的审理权在不在芜湖市新芜区法院存在疑问。而使两个案子关系更为密切的是,担任“光大银行合肥合肥分行诉张静波”一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方宏,同时担任着“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利民路支行诉张静波”一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据了解,该律师还是两个案子的第二被告--力源公司和天地公司的律师。
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扣押张静波的挖掘机后,张静波向法院交纳了18万元的保证金,法院在打了一个白条之后予以放行,张静波又将挖掘机千里迢迢地拉回河南西峡,“挖掘机停工一个小时,就造成600元的损失”,张静波对记者说。
张静波说,在当地流传着一种说法,这种奇怪的官司之所以不断发生,是银行、法院中的个别人和部分律师相互勾结,专吃诉讼费和律师费。这种说法未得到任何证实,但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新芜区法院内部人士对记者说,随意扣押当事人财产而不送达扣押手续的案件,在新芜区法院每年就有200多例,收取的非法费用达上千万。
对中国建设银行芜湖市利民路支行诉张静波的判决结果,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处处长廖新国处长认为:“我个人认为,判决书中不该出现律师费用。”而对法院打白条收取当事人所谓的“保证金”之事,廖新国认为法律是不允许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光大银行合肥分行诉张静波”一案还没有判决结果,等待河南农民张静波的还不知道是一种怎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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