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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工商审核缺位 没有审核义务任企业随意易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12:42 经济参考报

    何丰伦

  通过“手续齐全”的企业法人登记变更材料,利用工商局“没有审核义务”管理真空,“顺理成章”合法地变更法人资格。这是不久前发生在北京、河南南阳等地的诉讼案件。法律专家认为:“没有实质审核义务”的辩解,凸现对现行法律观念理解的滞后,这一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手续齐全”的工商登记屡屡引发行政诉讼

  2005年6月,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章祥凌上网查询时发现,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董事长职务已经被北京市工商局撤销。为维护合法权益,章祥凌将北京市工商局告上法庭。认为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法人资格变更中,工商局没有及时通知自己前来陈述。

  此前不久,河南南阳大众公司原董事长、法人代表姜书建也对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变更公司法人资格为王贵华的做法提出诉讼。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未经企业申请,“提前”进行企业变更登记调查,属于程序违法;专业分局依据“股东大会”作出变更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因股东会违背《公司法》属于无效。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对南阳大众公司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手续齐全”的工商登记却引发旷日持久的诉讼。法律专家认为,天天公司和南阳大众公司这类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工商管理部门在变更公司法人资格过程中,仅凭“原公司提供给工商局用于变更企业的申请材料”,对于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没有认真加以审核。实际上,为实现自己变更的合法性,一些当事人往往以各种方式利用股东大会、董事会来“转让”、“购买”大股东股份,注销原企业经营执照,以实现“变更的合法合理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树义认为,手续齐全的工商行政行为偏偏引发法律纠纷,表明基层工商管理部门法律意识和责任的缺失,法制观念滞后。他说:“其实只要认真深入研究《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就应该了解即使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也完全可以规避这类诉讼风险。”

  出资人合法利益屡遭黑手

  围绕企业法人资格登记的诉讼纠纷背后,是企业出资人合法利益屡遭黑手、企业经营步履艰难。

  南阳大众公司原系南阳军分区下属企业,2003年改制办法规定,为确保原有职工利益,出资购买者全部为企业原有职工;改制后按评估资产总额30%,留做企业发展资金。企业原有职工姜书建与魏娟、周春喜、胡珂等人出资,成为总资本618万元的公司股东。姜书建以认购股份的方式投资408.9万元,占企业总资本金的66.16%,成为公司的最大股东。并被选举为董事长和公司法人代表。

  企业改制前,姜书建为筹集资金,以尚未购买到的股权作为抵押,向王贵华借款37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军转民改制后不久,王贵华就以手中的股权证质押为凭证,于2003年9-10月间通过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签署决议:姜书建要转让股份,内部股东无人认购,王贵华成为购买者。

  然而,接受记者采访的大众公司股东表示,连续召开的多次股东会议,都有股东提出“如果姜书建要转让股份,应按照《公司法》规定让内部股东优先购买”,公司大股东之一的周春喜、魏娟、胡珂等人均表示,愿意主动购买内部股。周春喜更是明确表态:“王贵华完全不是股东,但却利用股权证质押操纵了股东会议。”

  就是凭借着这些“决议”,王贵华获得了“全体股东同意委托王贵华为代理人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事宜”、“同意姜书建所持有公司370万出资转让于王贵华”、“停止姜书建在公司的工作,由王贵华主持公司工作”等一系列材料,并把这些材料提交给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作为变更企业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这完全是在瞒天过海,企图通过非法途径占有企业改制的成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董事说。大股东们均认为:“工商局未经听取、核实董事会议、股东决议的合法性,就同意企业转让,完全是不负责任的做法,我们一定要追究自己的损失。”

  张树义认为,南阳大众公司为军转民企业,改制中强调原有职工优先购买股权,作为企业原有职工的姜书建向王贵华借款前,尚未获得股权,这种借款属于个人借贷并非股权转让。他说:“这种借贷关系尽管是以预期目标为借贷目的,法律上不会加以考虑,如果要实施还需要姜书建与王贵华签订补充合同,还必须得到公司股东和董事们的同意。” 

  “没有审核义务”凸现法制观念滞后

  法律专家认为,基层工商管理部门“没有审核义务”的辩解背后,凸现的是法制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亟待加强的现实。法人资格变更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情,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工商局理应根据《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等,及时通知当事人前来陈述。

  在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采访时,针对记者提出:“没有企业原法人姜书建签字同意,没有原企业营业执照,工商局还同意办理变更手续”的疑问。南阳市工商局专业分局注册登记科科长谢北斗出示了当时企业要求变更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材料,包括股东大会的请求书、公司的登报声明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印鉴、合同印鉴作废……

  不少股东对这些证据中的材料提出疑问。公司大股东之一的胡珂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强调,2003年12月5日决议、《企业章程修正案》上的签字,都不是自己的。公司股东魏娟、周春喜等人均表示:“如果姜书建要转让股份,按照《公司法》内部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我们都愿意优先购买。”

  然而,南阳工商局专业分局还是根据这份材料,办理了南阳大众公司的企业经营变更手续。他们认为:“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我们只能依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只要材料充足,是否虚假我们无法核实,也没有义务核实。”

  “‘没有义务核实’的背后给人留下了巨大的想象空间。”昆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昆峰说:“专业分局的物证之一是《南阳日报》证明:姜书建拒不交出公司《营业执照》、行政印鉴、合同印鉴,特登报声明作废。仅仅依靠登报声明、未经核实就剥夺了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更何况营业执照作废必须首先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

  吉昆峰根据南阳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书分析认为:由于没有充足理由证明南阳工商局专业分局在变更过程中存在着暗箱操作的行为,法院只能依据“工商局行政调查在前,企业变更行为提起在后”,认定行政行为程序上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就表明整个行为的方向性错误,法庭撤销行政行为的判据是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

  目前,北京天天公司的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一审败诉的南阳工商局专业分局也向河南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专业分局杨局长说:“如果我们败诉,肯定要追究提供证据要求变更者的责任。无论法庭怎样判决,我们都会认真研究、反思这类行政行为的影响,促进今后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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