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5月19日向新闻界通报了内蒙古通辽梅花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而当地政府却甘当违法企业保护伞,免收企业排污费等所有行政费用,甚至明文提出对企业进行检查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环保执法举步维艰,一些地方政府充当了企业的“保护伞”,这已经是个老问题了。遗憾的是,很少见到有哪些地方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为此负责。也正因为如此,环保总局的
这次点名批评和建议处分,就有了“开创”性的意义。它似乎在表明,去年以来刮起的环保风暴,在一段沉寂之后,又开始刮向阻碍环保事业的“核心地带”。
随着环保事业的推进,人们越来越看到中国环保执法力度的薄弱。在立法层面,一是法律不完善,比如刑法中“破坏环境罪”的司法解释至今没有出台,什么样的行为才是破坏环境罪并不明确;二是处罚过轻,法律对于违反环评程序的罚款额度定为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这样的处罚力度对于投资上亿、数十亿的项目来说,微不足道。
在执法层面,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包括对地方政府环境违法行为的制约。尽管我国已经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要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但是除了部分省市(北京、山东、湖北、江苏、山西等)制定了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外,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环境质量责任追究制,对包庇、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辖区环境恶化的地方政府领导,对不履行环保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环保执法人员,如何追究其责任缺乏具体规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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