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月起为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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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0:43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李刚 上海报道】 日前,上海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将为每位纳税义务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该办法规定,在推广初期,税务机关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为每一位纳税义务人提供申报所属期汇总的《完税证明》,以后争取每半年并逐步过渡到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即为纳税义务人提供《完税证明》。对2004年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在今年第3季度内为所有纳税义务人提供2004年度明细申报所属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另外,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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