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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经营下的金融监管模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2日 10:54 中国经营报

  王卉彤

  继几个月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提出用“综合经营”替代“混业经营”后,近期金融高官再次建议摒弃“混业经营”概念,代之以现代的“综合经营”概念。

  相对于“混业经营”,“综合经营”更加强调的是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之
间的相互合作效应。因此,“综合经营”概念的提出,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国采用的是以“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并建立了银、证、保三方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更多地表现为部门之间利益的均衡和协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随着综合经营模式渐明,现有层次不清楚、不分明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挑战。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协调监管模式正在逐渐形成并有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纳的趋势。层次构架分明的金融协调监管模式可以从三个层次展开:

  第一层次,并不是撤销、重组现有的三个分业监管机构,设立新的统一监管机构,而是缔造独立、公正、高效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第二层次,建立两个层面的协调监管机制,完善对三会的再监管。具体方法可以是国务院牵头,央行、财政部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共同设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负责确定金融体系的重大问题和趋势,制定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并对三会执行监管政策的情况,监管绩效,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实施有效的再监管。由于依法拥有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等优势,央行将在金融稳定协调委员会中占主导地位。需要强调的是设立金融协调监管委员会可以将金融监管政策制定权和执行权分离,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三会的独立性,并建立对三会的再监管机制,完善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监管。

  第三层次是加强金融机构自律为基础、行业自律为重点、社会监督为补充的自律监管。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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