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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抬成品油批发门槛 小企业出局还是联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1日 09:30 经济观察报

  本报记者 房煜 北京报道

  看到商务部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的徐永生大吃一惊:“批发权还带零售限制条件?”

  他所在的公司也经营汽油、柴油销售等业务,并拥有50000立方米成品油储备库。

  6月2日,商务部公布了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起草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和《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5年7月10日。据记者的了解,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中石油和中石化都有参与。

  徐永生认真的填出了一份修改意见表,提出14条建议,并于6月7日传真至负责此事的商务部商业改革司,其中提到:“加油站数量限制理由不充分”。相关规定,即要求“成品油批发企业必须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30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舆论认为,这一规定如成事实,将使80%的现从事石油批发业务的民营企业出局。

  但是有律师提醒,商务部也面临着《行政许可法》的约束。一旦新规范实施,很多企业失去批发业务许可,或许届时会面临很多诉讼。

  新“38号文”

  两个征求意见稿,使人想起了几年以前石油圈内著名的“38号文”。

  1998年之前,中国内地成品油市场还都相对开放,对民企批发、零售成品油没有限制。

  1999年,石油圈内著名的“38号文”(《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见》国办发[1999]38号)下发,要求国内各炼油厂(包括社会炼油厂)生产的成品油全部交由两大集团的批发企业经营。

  200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再次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各地区新建加油站,统一由两大集团全资或控股建设。至此,在我国加入WTO前,成品油的批发与零售环节都已进入中石油、中石化的掌控中。

  但是,我国加入WTO后形势发生了变化,按照入世承诺,我国要在2004年12月11日对外开放中国石油成品油零售市场,两年后的同一天既2006年的12月11日,我国将对外开放中国石油成品油批发市场。

  如今,成品油零售市场已对外资开放。2004年11月15日,国家商务部下发《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不再要求新建加油站必须由两大集团控股。国内民营石油企业原则上也被允许进入批发领域。

  但是,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使他们感到窒息。“如果该政策实施,将死掉大批民营企业和石化、石油控股企业。没有几家有能够满足30座加油站的实力。”供职于北京某石油销售公司的孙风春说。

  哈尔滨龙庆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赵友山也表示,全黑龙江省1670座民营加油站,没有一家民营企业能够拥有30座自有或控股加油站。

  石油业商会对此作出强烈反应,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发表的一份声明称,国务院2月25日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石油行业,而该意见稿的门槛设限将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

  也有相反的意见,申银万国的分析师黄美龙认为,过度竞争并不好,石油作为战略物资,不应完全市场化。他认为,石油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使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要么强大,要么消亡,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

  但是,“就目前情况,国内石油只能靠政府做大,决不会做强。” 辽宁方圆国家标准样品油有限公司的徐永生说。

  《行政许可法》约束

  “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应少干预,这是市场经济的规律,也是中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非公经济政策36条的应有之意。”李强说。他是山东青岛铭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很多石油企业的客户。

  李强指出,这份征求意见稿不是定稿,但其确立的导向性令人担忧。一旦新规范实施,若如商务部有关官员所说,新规范是暂行办法的细化,那么以前达不到新规范条件的批发企业将淘汰出局。

  但“同时,一旦商务部依据新规范对大部分的成品油批发企业不予批发牌照,商务部也面临着《行政许可法》的约束。”出于律师的敏感李强提醒说。他的意思是可能届时会出现大量针对商务部的诉讼。

  《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3年底,全国约有2500家企业具有批发成品油的资格。目前已获成品油批发资格的企业,当初申请并未受到公司注册资本、加油站数量以及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时间的严格限定。

  但更多的人似乎在思考着如何应对这个新局面。

  “这个规范的出台可能会逼着民营石油企业走向联合。”孙风春认为。

  记者就此询问徐永生,有无可能民营企业通过自发的合并来达到这一标准(30座加油站),徐不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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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批发企业

  设立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稳定合法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总设计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本标准第5章要求。

  3,符合国家成品油批发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4,在中国境内从事两年以上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并拥有三十座以上自有或控股加油站。

  5,申请主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主体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法人应具有批发资格。

  6,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应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7,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8,配备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专业管理人员。

  摘自《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管理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

  编辑点评:在公开讨论中寻找好的规则

  商务部将成品油仓储和批发企业的管理技术规范挂在了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果引来了争议一片。不知道商务部的官员们是否预计到了争议的出现,不管怎么说,商务主管部门能够以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求得更加合理的制度安排,相比许多部门直到文件出台你才知道内容是什么,本身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本报记者的采访证实,无论是企业经营者还是一些关注石油领域开放进程的人士,对这种做法都是肯定的,无论如何,这都给他们提供了一个表达自己意见和立场的机会。在此前提下,我们发现,人们对这两个技术规范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市场准入门槛上,一些民营石油企业认为,设置那么高的进入门槛,民营企业不是没得玩了?在石油市场即将全面开放的前夜,做这样的安排似乎与进一步对内开放的大原则并不一致。

  我们相信,这些意见能够传达到商务部有关部门那里,而且,我们愿意看到这样的局面:在有关部门得到相关的意见反馈后,应该通过适当的渠道向社会传达对这些反馈的处理意见。比如说,如果有关内容不会做进一步的修改,是否能够给那些提出相关修改意见的企业和人士一个解释,如果有关内容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也应该给出一个恰当的理由。

  实际上,由于石油领域一向被认为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战略性领域,政府部门对于市场开放的力度和进程一直持谨慎态度,而固有的观念也使一些官员更愿意让国有大公司在这个领域获得广泛的空间,并不惜为此而牺牲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进而牺牲整个行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不过,在整个市场行将开放的前夜,似乎有必要重新审视我们在石油业中曾经信守和坚持的产业政策导向。

  一个好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总是在公开的意见市场上进行了充分讨论才产生的,也只有这样产生的规范规章,作为一种被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也才会体现出应有的权威。我们乐于看到,以这次两个管理技术规范的制定为契机,商务部和所有石油业的参与者和关注者为此做出样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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