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房价超标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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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18:54 新华网 | ||||||||
新华网济南6月9日电 (记者 杨飞越) 山东省建设厅、发改委等9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制度,对住房价格涨幅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一定幅度的地区,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 意见规定,对涉及住房建设和销售的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
山东提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居住用地布局,适当提高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增加高层住宅建设比例,从严控制低密度住宅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各地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加强对房屋销售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的分析,准确判断市场变化趋势,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济南、青岛两市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于2005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切实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推行项目招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把建设单位利润控制在3%以内,严格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使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中低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山东还要求各地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按照省里下达的计划,尽快落实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建设资金和优惠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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