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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台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9日 00:45 中华工商时报

  【据新华社北京8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了纳税人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形: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于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应税商品、财产、收入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纳税担保分三种形式:保证、抵押、质押。

  《办法》还明确了纳税担保责任: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对其用于抵押、质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进行强制执行;或者责令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逾期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强制执行。(陈二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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