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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财物拍卖有了新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16:05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熊焱)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将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拍卖优先的原则,除了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
财物。

  根据规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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