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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利来大坑案获进展 北京商务局出面表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12:19 人民网

  今年7月20日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就此另行做出仲裁

  人民网北京6月7日讯 记者徐辉报道:据确切消息,2005年6月6日下午5点,香港嘉利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嘉利来公司)接到北京市商务局有关部门电话通知,要求该司于次日(7日)下午到该局领取两个重要《通知》。据了解,这两个通知的内容从事实上已基本废除了该市商务局长期与嘉利来公司官司等纠葛的法律依据,权威人士分析,著名的北
京“嘉利来”大坑一事的平稳、公正解决或此将取得较大进展。

  据悉,香港嘉利来公司于6月7日下午1点30分前往北京市商务局领取了通知,即,“京商资字【2005】443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撤回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批复的通知》”(以下简称443号通知)以及“京商资字【2005】444号《北京市商务局关于终止<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的通知》”(以下简称444号通知)。

  443号通知及其要害

  443号通知称,“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法函【2002】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决定,我局撤回原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于二OO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所作的《关于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更换合作方的批复》(京经贸资字【2001】627号)。”

  法律专家对记者坦言,“尽管北京市商务局未按照国家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撤销’627号批复,而是用了‘撤回’,但这仍表明了其必须采取的一种本应早该采取的措施。这迟到的正义,值得深思。” 此前,香港嘉利来公司等为要求恢复原“北京‘嘉利来’大坑”合作公司各股东方的股东地位,曾要求北京市商务局执行中国商务部67号复议决定,撤销该局的627号批复,重新颁发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记者注意到,就行政法而言,“撤销”和“撤回”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无差别,都是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但对于行政机关则不然,“撤销”意味着行政行为存在过错,“撤回”则意味着行政行为可能存在过错。由此可见,443号通知的措辞的确狠下了一番功夫。 据了解,香港嘉利来公司现在仍担心443号通知是否可能是有关方企图蒙混过关之举,是否能恢复原各股东地位前景仍令人担忧,因按67号决定书要求有关部门应立即下发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合作方股东地位的书面通知,并重新颁发批准证书。但443号通知仅仅表述了撤回627号批复,缺少上述内容。

  但有权威人士分析指,443号通知意味着于2002年7月2日便已生效且须立即执行的国家商务部67号行政复议决定,在拖延了两年又十一个月的今天,迈出了执行的第一步。627号批复被撤回,则说明依据627号批复所进行的合作公司股权变更的行为在事实上完全失去了全部法律基础,所谓新的合作公司北京美邦亚联房地产公司应当立即恢复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公司,现在的股东北京二商集团、北京安华房地产公司和香港美邦公司应当立即恢复为北京二商集团、北京恒业房地产公司和香港嘉利来公司。记者在采访中得知,香港嘉利来公司将于6月8日前往北京市工商局,要求依据中国商务部的67号复议决定以及北京市商务局的443号通知,恢复原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444号通知及其背景

  444号通知称,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12号裁决书(以下简称0012号裁决书)的裁决,《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已经终止。

  记者注意到,444号通知也相当耐人寻味。因为原合作公司为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怎么这家公司的合同却变成了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书?而主张这份“置业公司合同书”的北京二商集团至今拿不出合同原件,只有复印件,这份复印件上还留有涂改的痕迹。而据记者了解,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各股东实际签订有中外合作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书,此合同各方都有原件正本,1995年北京市工商局也是依据这份合同向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颁发的营业执照,且该合同书至今在北京市工商局备案。

  另据新华社《瞭望东方》、《中国改革》以及法制日报《法人》杂志等媒体报道,此前0012号裁决书,是依据北京二商集团提交的一份假合同做出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生长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坦言,这个“置业合同”有问题。针对此假合同做出的裁决,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其中一人拒绝签字,而二商集团指定的仲裁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邵景春已被取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资格。合同是仲裁的依据,而连合同都是假的,仲裁的依据是假的,这样的裁决还能令人信服吗?这样的裁决有何意义?

  二中院及仲裁委员会

  记者了解到,按照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香港嘉利来公司于2004年9月在北京市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份上述仲裁裁决。但这个备有争议的仲裁裁决却被北京市二中院肯定了,香港嘉利来公司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北京市二中院在驳回香港嘉利来公司的民事裁定书中,竟没有法庭调查的内容,直接引用裁决书的内容,以裁决书的内容为依据,判定裁决书正确。期间法庭情形,令其它当事人惊愕。

  此后,针对北京市二中院驳回香港嘉利来公司诉讼请求的枉法民事裁定,香港嘉利来向最高人民法院投诉,要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此案。在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港区人大代表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多位政协委员上书全国政协,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北京市二中院明显的误裁。

  据悉,针对此前0012号裁决书,香港嘉利来公司也曾数十次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上级单位中国贸促会投诉,还向中国贸促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领导小组以及中央督导组投诉,指出了第0012号枉法裁决书以及仲裁庭的22个怪现象(内容参见人民网相关报道)。

  据了解,此案已引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中国贸促会高度重视。

  另悉,由香港嘉利来公司依据北京嘉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的另外的仲裁案,将于今年7月20日以前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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