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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7月1日起实施个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11:09 文汇报

  本报讯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部门纳税服务水平,日前,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暂行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办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将为每位纳税义务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在推广初期,税务机关将于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为每一位
纳税义务人提供汇总的《完税证明》。以后争取每半年并逐步过渡到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申报期申报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即为纳税义务人提供《完税证明》。

  对2004年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税务机关将在今年第3季度内为所有纳税义务人提供2004年度明细申报所属期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另外,纳税义务人因特殊需要要求取得《完税证明》的,可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部门申请开具相应期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为了做好纳税义务人信息资料保密工作,税务部门已制订措施加强对数据录入、使用、查询等各个环节的监管,严防泄密。

  据悉,近年来,本市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逐年上升,2004年为221.7亿元,占全年整个税收收入的10%。其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达到165.1亿元,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来源和主要增长点。实现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对于提升本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有关《暂行办法》的详细解答,请查看上海财税网站www.csj.sh.gov.cn)

  需申报的对象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实施对象是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所有扣缴义务人。《暂行办法》明确,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税收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等)时,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也不论支付的应税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标准后是否纳税,均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支付个人收入的明细资料。

  例外: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等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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