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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个人所得税打击 炒房者今后将无利可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23:50 新华网

  南京强化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新华网南京6月7日电 (记者 邓华宁) “自觉交纳个人所得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南京市将加强房地产交易领域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一旦发现个人卖房时出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税务部门将进行查处。”南京市地税局总经济师唐跃在今天下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唐跃介绍,5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作为规范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政策也做了相应调整,具体的调整点有三个:一是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二是购房起始时间,三是享受免税政策的标准。根据通知精神,税收政策的调整点集中在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营业税,其它由地方税务征管的各税种相关税收政策均未作调整。

  为配合6月1日实施的房产新政,南京地税部门近日印发了《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明确规定个人卖房如果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应该主动交纳20%个人所得税。唐跃解释说,根据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每个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如果产生了应纳税所得额,就有义务交纳个人所得税。“义务交纳”带有强制执行的含义,通常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如果被税务部门监测到有偷税行为,则要进行处罚。

  唐跃介绍,南京市一直在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2004年,个人卖房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有十几万元。目前,南京市地税局与房产局正在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今后对房地产交易的税收监管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具有重要的意义,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必将产生积极作用。

  新闻背景 南京:征收20%个人所得税打击炒房

  新华网南京6月7日电 继南京房管等部门出台南京“市八条”配套实施细则后,南京地税部门随后出台《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知》,明确规定个人卖房征收20%个人所得税,分析人士认为,这是南京市迄今对炒房族和一些开发商来说最严厉的打击,今后炒房几乎无利可图。

  用税收杠杆促进房地产市场回归理性

  《须知》中规定,个人销售房屋缴纳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等,其中明确规定,个人销售房产将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此外,经过调整,营业税总量为5.55%,其中包含了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三个税收。

  税务部门解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早已有之,但6月1日以前的房屋销售都没有增值税、消费税等,只有营业税,这是为了用税收杠杆促进房地产发展,这次政策调整也是通过税收杠杆进一步调节南京的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回归理性。

  是惟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有两种减免情况,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证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根据新政,两年内转让房屋的,如果不符合个人所得税免征条件,转手房屋将被征收5.55%的营业税和卖出、买进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比如,房虫甲将手中一套价值50万的房屋以55万转手出让,如果既符合营业税收要求,又符合个人所得税征收要求,那么房虫甲将为该房子缴纳50×5.55%=2.775(万)的营业税和(55-50)×20%=1(万)的个人所得税。该房屋总缴纳税收为3.775万。有关人士认为,按照房价上下浮动10%的假设,再扣除各种成本,炒房者今后将无利可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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