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抵税财物的拍卖和变卖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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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22: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7日电 (记者 陈二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收强制执行中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行为。 《办法》明确了抵税财物的拍卖、变卖范围。拍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依法委托拍卖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财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是指税务机关将抵税财物委托商业企业代为销售、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或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的买卖
《办法》明确了拍卖优先的原则,规定除经拍卖程序流拍的之外,只有两种情形可以直接进入变卖程序:一是鲜活、易腐烂变质或易失效的商品、货物,二是拍卖机构不接受的抵税财物。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减少征纳双方争议,避免操作执行的随意性。抵税财物的强制执行进入拍卖程序后,则要遵从拍卖的规则,依照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办法》对流拍后的处理也作了继续降价拍卖和转入变卖的明确规定。 在变卖环节,为了既保护纳税人权益、防止贱卖,又保证变卖成功、实现税款入库,《办法》对变卖价格的评估、确定,对变卖几种形式执行的条件、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抵税财物拍卖、变卖后的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拍卖、变卖费用,包括扣押、查封、保管费用;其次抵缴未缴的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抵缴罚款。剩余部分,税务机关退还被执行人;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应当将全部拍卖、变卖收入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缴纳各种应纳税款。为防止税务人员在拍卖变卖中的不当或不法行为,《办法》明确:拍卖、变卖过程中,严禁向被执行人摊派、索取不合法费用,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委托他人竞买或收购,不得擅自改变拍卖、变卖程序,对违反者给予相应处分。因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给被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直接损失。(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