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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谊德实业起商品房产权纠纷 三峡水利起诉农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7日 17:39 《时代信报》

  信报记者 张晓晖 报道

  “这太让人难以理解了,我们没有接到过三峡水利方面的任何告知,法院也是刚刚通知我们明天上午10点去拿传票,一切只有等拿到起诉书之后才能知晓。”谊德实业的副总经理余华娅6月1日下午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三峡水利还是我们的业主,怎么突然就告了我们呢?”

  2005年5月11日,重庆三峡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水利)一纸诉状将重庆市谊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德实业)和中国农业银行渝中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渝中支行)告上了法庭。引起诉讼纷争的缘由是三峡水利在谊德大厦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7日受理了此案。

  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代码为600116的三峡水利发布了关于此案的重大事项公告。当日,三峡水利(600116)从开盘的3.45元一路下跌至当日次低点3.34元收盘,收盘价与当日最低价3.33元仅相差0.01元,跌幅达到3.19%。

  买房纠纷引发诉讼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整个案子的经过。

  2000年10月30日,三峡水利和谊德实业签订了《重庆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与谊德实业、农行渝中支行三方签订了《重庆市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和《企业按揭(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三峡水利以向农行渝中支行按揭借款的形式购买谊德实业修建的谊德大厦第26楼,面积为1362平方米,每平方米4800元,总价为653.76万元。三峡水利支付30%的首期付款,并在农行渝中支行办理了7成15年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成交之后,三峡水利履行合同上的约定,如期支付196.128万首期款,并于每月向农行渝中支行按揭还款。

  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1年2月1日。但因为种种原因,谊德大厦的26楼无法按期交付使用。三峡水利和谊德实业于2001年3月2日又达成了《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三峡水利原先购买的第26楼变更为12楼,价格下调120元/平方米。三峡水利在签了这个补充协议之后继续向银行支付按揭还款。

  随后,三峡水利发现谊德实业在与自己签订补充协议时,就已经将谊德大厦的第12楼抵押给银行,其间办理过一次抵押变更登记。而这家接受抵押的银行恰恰又是三峡水利进行按揭还款的农行渝中支行。

  于是,三峡水利认为农行渝中支行在对谊德大厦抵押情况非常清楚的情况下,既全额收取了该公司交付的购房款,又同意谊德实业将12楼抵押给自己,严重损害了三峡水利的合法权益,一怒之下将谊德实业和农行渝中支行一并告上了法庭。

  三峡水利:他们是恶意串通

  此时,三峡水利已将谊德大厦第12楼作为自己的办公地址,而手里有的却是谊德大厦第26楼的抵押产权。

  记者在三峡水利的起诉书中看到:三峡水利请求法院确认此前与谊德实业签订的《谊德大厦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合法有效,确认谊德实业与农行渝中支行的抵押无效,判令谊德实业给本公司办理相关(第12楼)的产权证书。

  6月2日,记者来到位于解放碑好吃街的谊德大厦第12楼的三峡水利公司。

  “他们就是恶意的串通,起诉书里已经写得很清楚,谊德实业和农行渝中支行在整个事件的进程中存在着欺诈行为。”三峡水利董事会办公室的何小军和王静告诉记者,并且表示三峡水利已经在公司的公告和起诉书中表明了自己的立场。

  记者从三峡水利的谊德大厦第26楼买卖合同中看到,当时的三峡水利方面的负责人是前任董事长邹小剑,现任董事长胡成培目前出差外地,而总经理则去了国外。三峡水利的董事之一陈丽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自己只是负责对外披露公告,并不经手此事。

  一位业界人士告诉记者:“我觉得这桩官司律师在起诉案由时欠妥当,农行渝中支行和谊德实业并非如同起诉书中所称那样存在着恶意的欺诈行为。当时三峡水利和谊德实业签订了补充协议之后就应该把商品房买卖的主体,或者说标的进行更换,把原先按揭的26楼换成第12楼,这样事情就完结了,解除原先26楼的产权抵押,再把第12楼的产权抵押置换为三峡方面的产权抵押。这其实就是一个确权的过程。”

  谊德实业:案由与事实有出入

  6月2日中午,谊德实业的公司副总经理余华娅和刘德伟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案件现在刚刚开始审理,整个事件并非如同三峡水利认为那样,起诉的案由与事实有很大的出入。当初三峡水利要求置换为12楼主要是因为第12楼有很大的一个广告牌,又有一个漂亮的花坛,我们鉴于对方是上市公司,又是重庆的大型国有企业,就同意了三峡水利的要求。”余华娅告诉记者事件的详细经过。

  “26楼交房的时候可能确实是延期了几天,但是我们在后来的补充协议中把房屋单价下调了120元/平方米,加上12楼的花坛给三峡水利无偿使用,已经是非常优惠的条件了。至于12楼产权抵押的问题,是在我们和三峡签补充协议之前就已经到银行进行抵押了的,三峡水利应该对此情况很清楚。截止目前,三峡水利的第26楼产权抵押也没有解除,相当于占了我们一层楼(26楼),又用了我们一层楼(12楼),现在要我们给他们办理第12楼的产权,花一层楼的价钱,不可能占用我们两层楼吧!” 余华娅告诉记者。

  “如果当初三峡水利肯花点时间,在我们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之后,就解除掉第26楼的产权质押,然后我们也解除掉第12楼的产权抵押,就不会出现今天这种情况了。并且,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三峡水利也没有什么利益受到侵害,第26楼的产权抵押是他们的,第12楼是一直他们在办公。三峡方面不解除26楼的产权抵押,我们怎么给他们办理第12楼的产权证书?”刘德伟向记者表明了同样的态度。

  “一切只有等待法律的公断,我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说法。”谊德实业副总余华娅最后告诉记者。

  农行渝中支行:判决之前不作评论

  记者随即来到位于农行渝中支行,该行的法律顾问曾鸣向记者表示,“农行也是刚刚从法院拿到起诉书。鉴于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我们不方便接受采访。”

  当记者问之是否如同三峡水利说的那样,农行渝中支行涉嫌欺诈一事时,曾鸣表示,该说法与事实有一定的出入,结果应当以法院判决为准。

  此案的一位知情人士为农业渝中支行表示不平。他表示,在三峡水利和谊德实业于2001年3月2日签订的购房补充协议应当是无效协议,因为他们绕过了第三方,即农业银行渝中支行这一方,当时三峡水利并不拥有谊德大厦第26楼的产权,该产权已经是抵押给了银行,因此在银行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将第26楼置换成第12楼,该补充协议本身是无效的。

  律师:双方没有不当得利

  熟悉此案的一位律师也向记者详细阐述了他的观点:既然三峡水利称谊德实业和农行渝中支行属恶意串通,那么此行为必然会伴随着一个不当得利的过程,事实上这两者并没有从中不当得利。同时我们不能够忽略的一个事实是,三峡水利是在支付了谊德大厦第26楼的首期付款,并且将该楼层到农行渝中支行进行抵押借款之后才进行的补充协议,该购房补充协议是三峡和谊德绕过了银行签订的,而此前的交易始终是三方行为。

  这位律师说,在该补充协议之前,谊德实业将第12楼进行的产权抵押行为是合法的,按照正常的程序进行的。那么三峡水利认为“农行渝中支行在对谊德大厦抵押情况非常清楚的情况下,既全额收取三峡水利交付的购房款,又同意谊德实业将12楼抵押给自己”的案由并不存在。

  按照三峡水利的说法,农行渝中支行应该对三峡水利和谊德实业之后签订的补充协议清楚明了,但是这个补充协议却是三峡和谊德两方所签。而当房屋产权抵押给银行后所进行的任何变更,都需要银行作为第三方参与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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