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佴 陈榕 发自广州
在一个月前的庭审时,74岁的徐裕年以自己年过古稀,且对自己所作所为深有忏悔,也没有为海联大厦造成损失等理由,恳求法官从轻发落,昨日,他终于等到一审判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决徐裕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徐裕年早年曾任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正厅级),1989年9月,他被广东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撤销其省经贸委主任职务;1994年,徐退休后在广东海联大厦有限公司(下称“海联公司”)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3年4月,有关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海联大厦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黄蕾进行调查时,发现时任该公司董事长的徐裕年也涉嫌合谋,同年12月,徐裕年被羁押。2004年1月,徐裕年被逮捕。在昨日审判前,此案已分别于去年9月、今年4月在广州市中院两次开庭审理。
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0月至2001年10月,被告人徐裕年利用任广东海联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4月至2001年10月任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被告人黄蕾用截留收入、虚列支出的手法非法占有该公司财产。被告人徐裕年得赃款333.15万元,小汽车一辆(价值32万余元);被告人黄蕾得赃款102万余元。
在第二次庭审时,经补充侦查,公诉人补充举证提交的广东省审计厅2003年、2004年发的两份关于调查海联公司财务的文件。公诉人据此认为,徐裕年指使黄蕾将公司财物占为己有,两人都构成贪污罪。
而徐裕年及其辩护律师,着重对徐裕年是否构成贪污罪主体身份提出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徐裕年涉案期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涉案财产不是国有资产和公共财物。”他们表示,检察机关拿不出任何委派书、任命书证明退休后的他是被国家机关委任到海联公司的,因此,他的身份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国有公司任公职的人员,只算是海联公司聘任的主管人员。所以,他的行为仅算职务侵占,不构成贪污。
于是,徐裕年身份的认定,成为本案最终定罪的决定性因素。
在昨日的判决书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调查认定:徐裕年是受广东省委统战部的授权,委派到由国有公司广东省友和进出口贸易公司与外方合作建立的广东海联大厦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活动。因此,不论被告人徐裕年是否退休,其身份都是符合贪污罪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准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求。故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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