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工商局日前同时出台《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支持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若干工作措施》,分别从7个方面制定了50条重大优惠政策,促进国企改革发展,吸引投资,鼓励创业;从5个方面制定50条优惠政策,支持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制定20条优惠政策,为港澳居民在哈市申办个体工商户创造优良环境。
首次出资3万即可登记注册 降低准入门槛拓宽改制通道
根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振兴老工业基地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达到3万元的,即可登记注册。同时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在实行“实缴制”的同时,试行“认缴制”,可按照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核定注册资本,并可分期到位。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另外,允许延长产权过户期限和资产置换,对股东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因故不能在法定的6个月内办理财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的,允许再延长6个月;经股东会同意,允许原股东或新股东用货币等资产对原出资标的进行置换。
同时放宽技术成果出资比例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突破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得超过20%的限制,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最高可以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放宽对外出资比例限制,企业对外投资可突破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国有企业和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本企业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可以达到本企业净资产的70%;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受限制。放宽股东人数限制,吸纳职工人股的改制企业,允许股东实际人数超过50人。
此外, 《意见》还扩大了债转股范围,允许改制企业“登本”不“登债”、“登资”不“登债”,允许商业银行灵活处置不良资产等。
开放汽车交易市场放宽对外贸易 减少前置审批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意见》允许,除经营范围中涉及经济宏观调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等重要项目依法需审批的外,其他项目企业均可直接申请登记;由各部门自行规定的专项审批和许可证,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允许企业自主择业,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允许企业开展机遇性经营,可以边经营边办理变更登记。
另外,适度放开汽车交易市场,本地国有或国有改制汽车经销企业、汽车生产企业设立的自销网点,可直接申请地产小轿车经营项目,免于提交批准文件。放宽对外贸易,进入哈大齐工业走廊和对俄合作产业园的企业,可以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具备条件的,可直接核准对外贸易业务,并可在名称中使用“国际、进出口、对外”等字样。
《意见》就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方便企业生产经营及放宽企业动产抵押登记范围等方面作出规定。
《意见》还降低企业集团条件,鼓励发展产业集群。其中,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降为3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母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2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个减少到3个,达到降低条件后要求的,即可登记。同时允许未达条件的改制企业先行使用集团名称,允许组建“从属联合型”、“协作联合型”企业集团等。
属地管理办照提速开业登记减至3天 改制国企可免验资免评估免收登记费
《意见》允许,国有企业改制办理登记注册时,能提交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改制批准文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资产的确认和处置证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批准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即可进入改制登记程序。同时对符合规定的改制国企,免验资、免评估、免收登记费。
另外,《意见》进一步缩短登记办照时限,公司开业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3个工作日;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分公司和营业单位开业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2个工作日;注销登记和复杂变更登记由规定的30日缩减到1个工作日;简易变更登记和名称预先核准分别由规定的30日、10日提速为即时办理。
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全民创业 支持买断国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全民创业,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企事业(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除外,下同)单位在职职工成为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股东;允许企事业单位在职技术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到私营企业兼职。同时扶持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待业人员、进城农民、科技人员开办非公司制企业,可办理期限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及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子工商登记。
《意见》允许实行出资额申报制,自然人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设立不受出资额限制。同时支持生产型企业异地生产,允许企业进行财产置换。
《意见》还简化经营场所审查手续,对进入各级开发区、科技园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民营科技企业以及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租用大型宾馆、旅店、商场(厦)、办公楼、写字楼等作为住所的,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只要持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场所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即可作为住所证明,免予提交出租方产权证明。另外,还突破“一点一照”的限制,在房产面积较大的场所,经隔断、分离改造后,能与其生产经营或服务规模相适应并互不影响的,可以“一点多照”。
《意见》还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企改革,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买断国有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各类园区建设,大力支持对外贸易和科技合作,支持发展连锁经营企业,鼓励从事农资连锁经营,连锁企业前置批件可通用。同时放宽粮食收购,允许自然人出资设立的食品加工企业收购用于本企业加工所需要的粮食,除玉米、水稻外,收购其他粮食品种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免于提供粮食收购许可证。
外地企业迁至哈市不必重新验资 外埠人员来哈投资无须办暂住证
《意见》放宽中方投资者资格限制,将原来只允许企业法人作为中方投资者的限制,放宽为允许社团法人、事业法人、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组织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同时简化外地企业迁移我市的登记手续,鼓励外地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凡外地迁移我市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需要重新验资,只需办妥所在注册地银行账户的转移手续,其报表中的银行存款必须到位,如果迁移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只需对增加部分进行验资。外埠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将总部迁至哈市的,可按变更登记办理。取消外埠人员来哈市投资兴办个体私营企业须提交暂住证的限制。同时放宽外地企业参与老工业基地改造登记条件。
《意见》还鼓励外商参与哈市企业的兼并重组,简化企业类型转换登记程序,同时对各级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项目和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企业,从咨询、名称预先核准时就指派专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从速办理登记手续。
另外,《意见》还规定改进年检验照方式,按照五个一批的方式分散办理年检手续,为企业年检提供方便,即下放属地年检一批、通过互联网年检一批、增加窗口年检一批、现场办公集中年检一批、免于审查年检一批。个体工商户验照逐步推行以营业执照注册日期尾数为申报验照月份的“滚动”式验照。
港澳居民申办个体户只进行形式审查 不需前置审批行业可实行备案试营业
《关于鼓励支持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若干工作措施》规定,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只进行形式审查,证件齐全即可办照,免予场地勘验,同时减免工商管理费,并允许临时经营。对不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可实行备案试营业,先核发注明有效期为1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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