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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读来读去读书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审宣判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6日 21:52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6月6日电 (党玉红、李钧德)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河南省读来读去读书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月6日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原读书社董事长张少鸿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河南省读来读去读书社成立于1994年7月,被告人张少鸿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辉任财务主管,张光华任读者服务部大厅负责人。从1997年开始,该社在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
批准的情况下,以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高额利息为诱饵,以“读书押金”、“奖读金”和 “理财委托”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据有关部门调查,从1997年9月26日至1998年9月10日,在张少鸿的策划及张辉、张光华的直接参与下,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存款5亿余元,大部分用于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至案发时尚有4亿余元未能兑付,造成经济损失1.9亿余元。

  2004年10月,经过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少鸿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光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判决,认为“三读社”实行的是正常的商务性服务,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定性不准,量刑太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改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少鸿作为“三读社”的法定代理人,张辉、张光华二被告人作为该社直接责任人员,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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