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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公司监事监督标准的启示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3日 10:07 国资委网站

  日本监事协会为配合日本公司法实施,于1975年制定了《日本公司监事监督标准》(以下简称《监督标准》),并先后作了六次修改。其内容对规范我国公司的监事制度、增强操作性颇有借鉴意义。

  1、监事性质和监督准备。

  第一,监事性质。《监督标准》规定,监事是受董事委任的独立机构。监事通过监督董事执行职务,确保企业健康而持续地发展,并构建企业良好的治理机构。监事为履行职责和义务,应采取以下措施:出席董事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审查从董事及有关人员处获得的报告,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对董事和有关人员提出建议或忠告,阻止董事劣性行为等。

  第二,监督准备。根据《监督标准》规定,监事为履行职责,必须尽力完善以下事项:确保独立、公正,尽力把握经营和企业相关环境的变化情况,加强与董事和相关人员沟通,在充分收集信息和听取外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监督意见,尽力让董事长等认识和理解完善监事监督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监事。

  在日本,按监事是否驻会,分为驻会监事和非驻会监事。驻会监事由监事互选产生。按公司内外之分,监事可分为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公司外部监事不仅应该具有独立性、个人影响力,而且应中立、客观地发表监督意见,毫无顾虑地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提问和发表意见。当然,驻会监事和公司外部监事应与其他监事共享信息。

  3、监事会。《监督标准》第6条规定,监事会由全部监事组成,为形成正确的监督意见,监事应向监事会报告其执行职务的状况,且应服从监事会。在必要时,监事会应向董事和董事会表明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当然,董事应向监事会报告工作。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但在必要时,应随时召开。对于需要监事会决议的事项,监事会应依据充足的资料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4、从三方面监督董事和董事会业务。

  第一,监督董事执行职务。《监督标准》第13条规定,监事为监督董事执行职务,必须履行下列职责:督查董事会决议及其他董事的意思决定状况,董事会履行监督义务的状况;督查董事是否建立了合适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加以运作;董事的行为违反公司目的或法令规定或公司章程时,危害公司利益或对公司明显不利时,监事应及时向董事指出,监事或监事会在获得董事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报告后,应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监督董事竞业交易。《监督标准》第16条规定,对于下列交易,监事应督查董事是否存在违反其义务的事实。这些交易为:竞业交易与相反利益交易,公司无偿向董事提供利益(包括获得的利益明显少于供给的利益),与子公司或股东间的非常规交易,自行获得处理股份或制定让股份失效的程序。

  第三,监督董事会决定。《监督标准》第14条第1款规定,对于董事会决议及其他有关董事的意思决定,监事应从对事实认定有没有重要错误,意思决定的过程是否合理,意思决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令或章程,意思决定的内容对正常企业经营者有无并不明显的不合理,意思决定是否首先考虑了公司利益等要求出发,监督董事履行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等法律义务的情况。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要求的,监事应与董事磋商或向其提出建议,进行制止。

  5、会计财务报告的监督。

  第一,监视会计监督员的独立性。《监督标准》第17条规定,监事应督查会计监督员是否保持其独立性、是否作为职业专家在正确地实施监督;监事会可向董事会提出请求,即把选聘、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监督员的事项作为股东大会议题,或者可向股东大会提交聘任会计监督者的议案。

  第二,监督财务报告制度。《监督标准》第18条规定,监事应督查董事会是否建立了必要而合适的公司财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如何。监事也应审核公示的信息是否有重要错误或是否存在易产生误解的内容。

  第三,审核会计监督员的报告。《监督标准》第21条规定,监事接收会计监督员的监督报告及相关资料时,可要求会计监督员对重要事项做出说明,并调查其监督报告。

  6、监事和监事会的监督方法。

  第一,监督计划与业务分工。《监督标准》第22条规定,监事会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应制定监督方针和监督计划。后者包括监督对象、监督方法及实施时间。为有组织且有效地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监督业务进行分工。

  第二,监督方法。根据《监督标准》规定,监事应出席董事会、重要财产委员会、重要会议等,必要时,应在会上发表意见。另外,监事在调查公司业务与财产状况及履行其他监督职责时,应与公司内部监督部门保持联系与协作。

  第三,与会计监督员的关系。《监督标准》第35条规定,监事与监事会应定期与会计监督员磋商,并主动与其交换意见和信息。

  7、代表诉讼。《监督标准》第36条规定,公司向董事或董事向公司提起诉讼时,监事应代表公司;监事接受股东对董事追究其责任的诉讼请求时,应迅速通知其他监事,及时召集监事会议。监事会只有进行充分审议后,才能做出是否提起诉讼的决定。

  8、制作与提交监督报告书。《监督标准》第42条规定,监事应制作监督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记录监事所实施的监督方法与监督结果,以及形成监督意见的过程与理由等。监事会在向董事会提交监督报告书的同时,应将复印本送交会计监督员。(摘自:《上海国资》,作者:黄来纪陈禹志金永明)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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