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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企业境外盈利可免征5年所得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5:51 新华网

  新华网昆明6月2日电(李惠民)为鼓励和支持企业“走出去”,云南今年将设立500万元省级专项扶持资金,同时给予税收优惠,到境外投资经营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在2005-2010年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据云南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为:到境外投资办厂,设立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境外加工贸易或设立贸易企业;到境外从事资源矿产勘探开发和林业
合作开发;到境外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到境外从事农业合作开发;到境外开拓国际市场,进行项目市场调研等前期研发费用和开展人才培训等。

  从今年起,云南对“走出去”的企业还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云南省企业到境外投资经营,中方分得的税后利润,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免税期满后,按国家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此外,鼓励企业对境外投资和开展跨国经营活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对外投资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境外加工业务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等的退(免)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等优惠政策;鼓励国内企业赴境外开展罂粟替代种植,符合规定条件情况下,替代种植的农产品可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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