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云南省旅游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分析,新条例出台将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据了解,新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的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同级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
价格,应当在执行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布。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对旅游经营者实行诚信等级认定、信用监督和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未取得《云南省旅游景区(点)专职导游讲解证》的,不得在主要旅游景区(点)内从事导游讲解服务。违者,对旅游从业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导游人员从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新条例还规定,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制售伪劣假冒旅游商品,纠缠、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私自索取或者收受回扣;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的接待计划或者中止旅游服务活动;旅游从业人员私自组织接待旅游团队;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李丹丹)
(穗风/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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