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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重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意见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10:58 国资委网站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

  律师事务所如何做好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服务,在哪一阶段介入到产权转让工作,法律意见书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作用如何发挥,本人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意见。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时间和律师介入产权转让工作的时间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应当是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之前出具,它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目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实践中,许多转让方是在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公开转让信息的有关文件时,才知道或才想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只好临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而此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已经作出了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决定或者批准。此种做法实际上是不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的。

  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决定或者批准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查法律意见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为了保证转让行为决策的合法性,同时也为决策者降低和分散决策的法律风险。这是因为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问题,乃至造成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

  由于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就需要审查法律意见书,所以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转让方草拟转让方案时介入国有产权转让工作,通过调查了解转让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制订转让方案提供法律咨询,为起草法律意见书收集准备材料,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及时、真实、合法、全面。

  二、谁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

  谁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一)决定或者批准转让行为的决策机构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因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具有法律风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操作具有法律专业性。引进法律服务机构,有助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所出资企业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分散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

  (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审读法律意见书。审读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是否依法设立,目前是否合法存续;

  2、拟转让的产权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是否受到限制,是否可以转让;

  3、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

  4、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合法。

  5、法律意见书对上述问题是否发表了明确肯定的意见。

  6、律师是否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陈述了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合法的意见。

  如果法律意见书具备以上内容,就可以认为本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已经不存在法律风险。如果法律风险发生了,责任也不在产权交易机构。

  (三)意向受让方应该审读法律意见书。无论意向受让方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当首先考虑此次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合法,否则一切都无从谈起。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向意向受让方提供法律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是不可替代的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不可替代的。

  首先,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来看,法律意见书是整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一项必备的法律文件。转让方内部的分析判断意见,不能代替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其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所以要在国有产权转让工作中引进包括律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服务机构,是为了通过中介机构的工作,使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尽管转让方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包括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对拟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更了解,对有关情况更熟悉。但是,他们作为内部人员会把更多注意力放在如何完成产权转让工作上,而不是放在如何发现风险和防范风险上。律师的介入,将会有助于及时发现国有产权转让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律师的专业知识将有助于有关法律问题的解决。

  四、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关于法律意见书应当具备哪些主要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律师界对此亦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笔者根据实践经验,认为《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转让国有产权所涉及的企业(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的章程或合资合同是否限制股权的转让;

  (四)拟转让的产权是否存在担保或司法保全,是否有第三人对其主张权利;

  (五)现行法律法规是否限制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

  (六)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对股权转让的决议情况;

  (七)持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企业是否已经作出关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议,法律法规和该企业章程是否限制其转让有关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

  (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是否合法,其实施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是否应当审查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债权金融机构同意转让国有产权的意见呢?应当视情况而定。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履行的职责

  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真实、合法、全面。

  真实,就是要求法律意见书中所表述的事实应当来自客观实际,律师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是依据已有的真实的证据所得出的;合法,就是要求律师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已知事实进行分析并得出符合法律逻辑的结论;全面,就是要求律师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全面确认与出具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有关的事实并得出所有需要作出的结论。只有使法律意见书内容达到真实、合法、全面,才能够说律师事务所履行了其为客户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履行的职责。为了使法律意见书达到真实、合法、全面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较早介入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工作中去,进行尽职调查。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应当承担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应当对法律意见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应当对法律意见书内容满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需要负责。对此,律师事务所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不能为了承揽业务,而忽视了责任和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每一份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和结论可能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出具每一份法律意见书之前,律师都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审查,而决不是一份法律意见书适用所有产权转让,不做任何工作照抄前一份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由于国务院国资委并不是律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律师行业也没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的统一规则。产权交易机构(尤其是上海、天津、北京三大产权交易机构)应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广泛的沟通,从事国有产权交易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也应加强沟通,经过沟通,逐步达成共识,形成各方认可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摘自:《产权导刊》,作者:张晨阳)

  本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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