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明确,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市长、县(市、区)长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要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经济制裁相
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对没有按期完成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成后不正常运营、收费不到位、擅自停止运营和排放不达标的,要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山东省还对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分工,要求各部门强化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和改制;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争取资金;物价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并督促执行到位;环保部门负责排污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要依照各自分工,充分履行职能,加大对污水处理工作的支持力度。省建设厅、省监察厅要定期对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收费和改制工作进行督察,并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通报。
山东省要求,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目前尚未开工的污水处理厂,在2005年必须全部开工建设;现已建成尚未运行的,2005年上半年必须全部投入运行;满负荷运转率低的,2005年必须建成配套主干管网,且达到65%的满负荷运转率;现有污水处理厂2005年年底前必须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全部完成规范改制。到2007年6月底前,确保列入国家和省规划的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配套管网、脱氮除磷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任务,所有污水处理厂达到国家的满负荷运转率。新闻来源:中国环境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