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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行业协会拒绝电动车三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2日 08:13 现代快报

  5月30日,南京市工商局、南京市质监局、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南京质量检验协会4家单位联合发布《南京市电动自行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暂行办法》(即“三包”规定);5月31日,南京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召开部分会员会议,并向媒体发表紧急声明,表示暂不执行南京市“三包”规定,而是执行中自协的“三包”办法。

  市民

  企业拒绝三包是怕担责任

  昨日,不少读者致电快报反映对电动车协会拒绝市“三包”一事的看法,绝大多数人站到了消协一边。特别是一些电动自行车的用户,谈起电动自行车的总体质量和服务更是一肚子的气。读者沈女士去年9月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按照说明书上所写,该车的电瓶一次充足电即可行驶45公里以上。然而不到1个月,电瓶容量就不足了,经常只跑了10公里左右就跑不动了。然而维修部说“这很正常”,并按一贯做法为她换了一个旧电瓶……

  大多数读者认为,新出台的南京市“三包”充分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使得电动车投诉有章可循。企业之所以反对,无非是害怕增加售后服务成本。

  消协

  企业就应该对消费者负责

  “可能会遭企业反对的情况我们此前就想到了。”昨天,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坦承。“既然明知会被反对,那为什么还是要出台呢?”对记者的这个问题,他回答说:“因为我们4家单位代表的是南京市500万消费者的利益,相信消费者心中自会有杆秤。”许明说,去年光南京市一级消协就接到近百起电动自行车投诉,该产品已成为继手机之后投诉最多的第二种单项产品。该产品去年销量高达600万辆,如果再不加以规范,消费纠纷将愈演愈烈。

  “我认为企业对自己的产品没有信心是问题的所在,其次,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漠视也已成为长期以来的习惯。”许明说,就连比电动自行车复杂很多的摩托车都能规定“主要故障两次维修无法使用便免费换货”,为什么电动自行车就不能呢?“本来,行业协会应该成为政府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而此次电动车协会的表现,恰恰是整个行业不成熟的表现”。

  有人怀疑,“三包”纠纷的起因可能是事先沟通不足,否则企业的反应不会这么激烈。许明否定了这种想法。他说,南京市酝酿电动车“三包”从去年10月份就开始了。中间消协曾牵头召开过4次座谈会,邀请产销企业、法律界人士、媒体共同参加讨论,另外还有一次书面征求意见。在这期间,电动车产销企业提出了不少意见,“凡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企业利益的,我们都听取并采纳了;凡是与国家法律法规相矛盾的,我们不听也不予采纳。”许明举例说,在车型停产后配件保证供应的年限方面便是厂家的观点,原来准备规定5年,后来厂家说该行业更型快,于是改成了两年;又如电池更换什么情况下要重新计算“三包”期的问题,也是采纳了厂商的意见,改成了较为折中的规定,即两次更换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不要求退货仍要换货的,重新计算“三包”期。“但我们也坚持了部分规定,例如‘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要免费换货’,否则便与国家《消法》相抵触。如果企业连起码的符合《消法》的规定都不能执行,又能拿什么来承担自己应有的社会责任呢?”

  行业协会

  三包规定对企业太苛刻了

  企业“唱反调”的原因也正与上述关键条款有关。昨天,南京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副秘书长童先生先对记者说,“主要是因为没有全部采纳我们的意见”,随后又纠正说,“至少是一些关键部分没听我们的意见。”在5月31日该协会发给快报的紧急声明中,提及的也正是与“两次维修”、“电池”有关的第13条、17条及第20条,声明中称“有待商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除此外,童先生不愿意多讲,只表示等南京市政府给他们说法后再发表意见。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双方争议未果之时,也有少数电动自行车企业主动向消协索要南京市“三包”规定,并邀请消协人士对他们进行培训;还有一品牌则在报纸上打出广告:“率先响应新‘三包’”……

  反思

  如何保障消协能约束企业

  其实,电动车企业反对南京市“三包”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也正是因为他们的反对,使得本该在3月12日就举行的发布会不得不延迟到了5月30日。当然,发布会虽然举行了,但结果仍然是一样:反对。

  在这种公然的对抗中,人们不免要问:南京市“三包”的效能究竟有多大?企业何以“能够”公然对抗?电动自行车协会的童先生昨天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了一句:“南京市的这个‘三包’它又不是‘法规’”,言下之意很明确:既然不是法规我为什么非要执行?想必,他们认为在声明中所坚持的中自协“三包”更有约束力。

  南京市消协秘书长许明强调,南京市“三包”是两个协会连同两个职能部门一起发布的,他们4家单位有足够的“资格”制定市“三包”,而中自协的“三包”是行业行为,只能约束其成员单位,对社会、对消费者维权没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如果企业拒不执行市“三包”,就有潜在的违反国家《消法》的可能性。南京市质监局有关人士则表示,两家职能部门和两家协会是在请示市政府后才发文的,因而带有一定的强制性。

  那么,消协等发文单位在约束企业行为过程中的能量究竟又有多大?近几年来,各级消协点评了一条又一条“霸王条约”,但是真正更改了的又有几个?甚至还有些企业公开表示不以为然。再看一些难点投诉,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消费者往往只能转而寻求法律诉讼渠道……消协作为一个没有执法权的组织,是否正面临着难以避免的尴尬?

  专家

  三包最好要有具体的法规

  那么,专家如何看待这场争议呢?江苏省社科院企业与公共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叶克林研究员认为,首先应该以一种平常心来看待这场争议。他说:“在现代工业社会,尤其是在经济转型期,以企业为主的利益集团集体维护自身利益,这都是可以理解的。在国外,厂商联合抗议政府法规的事情并不鲜见。我们现在也出现了类似情况,不要过于惊讶。关键是要通过这件事,让各个利益主体都学会怎样遵循法定程序办事,这才是市场经济、法制社会的真正要求。否则,今后还会有更多类似事件。”

  叶克林认为,消协代表了最广泛的消费者的利益,但它又是个协会而非行政机关,有《消法》可循却无执法权,这就是我们目前法规不完善的地方,也暴露出我们在转型期许多公共政策引发的冲突,以及众多冲突没有及时妥善解决的后果。当然,这个事件也有积极的一面,它给政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如果能更有效地减少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摩擦,公共政策的效果将会更明显。他还建议,对电动车“三包”这种可能预见的会产生矛盾的规定,最好通过立法机关人大来解决,人大此前应该进行立法储备,出台一些具体法规。

  南京大学社会学系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专家则认为,企业协会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形成了客观上的垄断,如果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消协在这次角力中无法争得上风,无论这场纷争如何收场,都意味着一点,那就是本来就处于弱势的消费者,今后维权将会更加难了。

  快报记者 郑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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