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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设和出售普通商品房均可享受优惠政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19:40 新华网

  新华网重庆6月1日电(记者徐旭忠)重庆市公布的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实施细则中表明,对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此类房屋凡个人对外销售时购买时间已超过2年(含2年),即可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重庆市确定的普通商品住房的标准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最大建筑面积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
格的1.4倍以下的住房。各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测算,依据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目前,重庆市有关部门正在制订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

  据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调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积极性,重庆市正在积极研究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普通商品房的措施,按国家规定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信贷审核、税收征管等方面对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给予政策优惠。

  同时,对符合普通商品房标准及相关条件的房屋出售可免征营业税。目前,重庆市规定的普通商品住房标准已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重庆市个人对外销售购买时间超过2年(含2年)、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可持这一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以及地税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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