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大限今日兑现长春总体执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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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1日 13:58 东亚经贸新闻 | ||||||||
一直备受争议的长春是否执行七部委新政中“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记者昨天得到证实。长春市房地局局长刘海山向记者表示,“总体执行新政,具体实施细则将在最近几天内确定。” 不在长春执行 遭否定
此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此政策可能会影响长春二手房市场发展,而不会在长春执行”的说法遭到了否定。就在5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通知表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如果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但业主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进行审核后,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免征营业税。 应明确购房起算时间 购买住房的起始时间,是以签合同、交首付为准,还是以拿到房屋交付或办下产权证为准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在《通知》中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所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房时间。这意味着,购买期房的起始日期——签合同或交首付款日期不能算作购房的正式时间。(东亚记者 滕志峰) 新闻回顾 5月12日,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委联手发布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七部委联手推出房产新政,旨在通过双向调节遏制投机性炒房,控制投资性购房,鼓励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保持价格平稳和市场的稳定发展。 |